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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

發布於  2018-06-21  截止於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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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621
衛授食字第1071300340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6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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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9-12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7年6月21日至8 月20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低溫食品之理貨、裝卸及運輸過程可以將溫度的限定值提高或是更改為一個溫度範圍。

第4條附表一第3點第5款

附表1,低溫食品之理貨、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冷凍食品之表面溫度不得升溫超過攝氏負十二度,冷藏食品之表面溫度不得升溫超過攝氏七度。請問,檢測溫度可能會因檢測的環境、方法或是運輸車輛冷藏(凍)設備不同,而有所變動,請問是否可將溫度的限定值提高或是更改為一個溫度範圍?

有關「低溫食品之理貨、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冷凍食品之表面溫度不得升溫超過攝氏負十二度,冷藏食品之表面溫度不得升溫超過攝氏七度」規定,係參考日本倉庫業法實行規則所訂,且冷凍食品、冷藏食品等須溫控的低溫食品和其他加工食品最大不同在於採用「低溫控制技術」加工來達到維護及確保產品的衛生安全及品質,故維持本草案條文。

請明確定義「食品從業人員」及「與食品直接接觸」。

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1款至第4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然而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草案第五條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中,未針對從業人員做明確規範,此「從業人員」是僅包括「食品作業場所人員」 或是「直接接觸食品的作業人員」,或是食品公司所有的人員呢? 再者,附件二第一條第三項,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此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也未有明確定義,例如擔任成品倉儲工作是否算是與食品直接接觸? 此「食品從業人員」及「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定義影響GHP許多要點的執行,故請明確定義「食品從業人員」及「與食品直接接觸」。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為食品業衛生管理最基本要求,業者應秉持自主衛生管理精神業者,對於食品的衛生安全提升為對整體流程的監督,使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製程、倉儲、運送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軟硬體均能符合該準則之規定,達到降低污染之功能。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稱之食品從業人員指食品業者所聘之人員,其擔任之職務或工作如從事與食品直接接觸,且有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

食品從業人員必要時戴口罩之時機點。

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4款

另外,附件二第一條第四項,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此「必要時」的規範太過於模糊,應明確規範,例如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內包裝應戴口罩,否則業者與主管機關人員認定的「必要性」應該會有不一致爭議之處。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准則問答集」中已說明( 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Q&A項下查詢),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必要時」應戴口罩之條件:(1)清潔區、包裝區及配膳台之從業人員;(2)從業人員在罹患上呼吸道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有需要配戴之時間。

餐飲業之清潔劑分裝頻繁,若是分裝或取用皆需紀錄會造成不便

第5條附表二第3點第2款

您好,針對此次修法有1點疑問及建議:

附表二第三條第二款:清潔劑、消毒劑及毒性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存放於固定場所,分裝前後均應明確標示,內容應包括成份及製造日期或分裝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請問前項規定,就一般餐飲業者分裝使用之洗碗精及漂白水是否是規範內之管理品項,若是,此項規定對於一般餐飲業者執行上會造成不便(基本上每天裝2-3次,若是分裝或取用皆需紀錄頻繁,會造成不便),建議是否於分裝瓶上標示品名即可。

餐飲業者常用的清潔劑包括洗碗精、鹼片等;常用消毒劑包括漂白水(次氯酸鈉)、二氧化氯、酒精等,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清潔劑及消毒劑應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及進行領用管理、庫存量管制紀錄。領用後再分裝者,分裝瓶上應明確標示,內容包括成份及製造日期或分裝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以避免誤用。前述應標示內容「成份」部分,若標示為品名,且名稱與清潔劑或消毒劑本質相符,尚無違反規定。

草案附表二第三點說明欄中引用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申請須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6年9月22日公告廢止。

第5條附表二第3點之說明欄

附表二第三條第二款:清潔劑、消毒劑及毒性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存放於固定場所,分裝前後均應明確標示,內容應包括成份及製造日期或分裝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這個條文修正是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申請須知」,並明訂清潔劑、消毒劑及毒性化學物質分裝前後之標示責任。爰修正第二款有毒性化學物質為毒性化學物質及相關文字,但是環保署在民國106年09月22日就公告廢止,所以參照廢止的法規來修正現行法規是不是怪怪的?

另外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對於相關的標示內容、標示方法、容器都有很完整的標示,甚至有全球性化學品調和制度GHS可以參照,是不是可以請貴單位重新評估此,謝謝。

本草案第5條附表二第3點第2款明定業者用於清潔及消毒化學物質之管理,清潔劑、消毒劑及毒性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依此,具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應符合「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惟草案第5條附表二第3點規定之說明欄「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申請須知」文字係屬誤植,擬予以刪除。

用於清洗或消毒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物質,應使用食品用洗潔劑。

第5條附表二第6點

您好,請問目前食品容器具及包材也屬食品業者,也需符合GHP準則,建議是否附表二第六點調整為「用於清洗或消毒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應符合本法食品用洗潔劑相關規定」,較為完整,謝謝。

本草案附表二第2點設備及器具之管理,已增列第2款規定「清洗或消毒其食品接觸面,應使用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標準之食品用洗潔劑」。明確要求應以食品用洗潔劑清洗或消毒設備器具之食品接觸面。

可以改變儲存溫層嗎?

第6條第4款

針對此草案內容,請教幾個問題:

第一章第六條,除有合理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材料供應商原來設定之貯存條件。  請問,如果原料廠商設定儲存條件為常溫,但業者為求謹慎與保持原料鮮度,置於冷藏儲存(且未改變原有保存期限),是否ok?

食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工廠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並經相關儲存試驗而據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廠商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有效期限內負責之意義,故非產品製造商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原為常溫儲存之產品倘轉以冷藏儲存,原製造商應對其產品具有改變溫層之設定及備有相關保存試驗等資料以供佐證,因此本草案酌修第6條第4款規定,新增更改貯存條件之相關規定。

物流商對於預冷、降低溫度損失設施定義及何種設備仍不太清楚,建議輔導。

第7條第3款

冷藏及冷凍車輛及容器應預冷、降低溫度損失設施等是否可有更明確之規定? 許多物流商對於預冷、降低溫度損失設施定義及何種設備可能仍不太清楚,建議需對物流業者事先輔導或說明後再制定相關規定,推動上會較為順利,以上問題,再煩請協助,謝謝。

預告草案雖無「預冷」、「降低溫度損失設施」之定義,惟低溫物流業者應依產品性質及產品製造商設定之保存條件訂定溫度管制方法及基準,並透過設施設備,以維持溫度之要求。例如於收貨、裝載、運送及卸貨時,應將車輛內部空氣及容器溫度降低,必要時設置降低損失設施(如月台門封、設置門簾等),維持有效低溫狀態。另,食品業者可參考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出版之「低溫食品物流業者衛生安全宣導手冊」(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出版品/圖書/項下查詢),建立標準管理作業流程,使溫度達到要求,以確保食品安全衛。

另,針對食品業者輔導,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已辦理「食品物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修正草案」說明會,會議簡報資料如附件1,並邀集物流業者參加並徵詢意見,以尋求共識。後續並將針對特定業者,藉由實地輔導、業者說明會、法規座談等各式管道加強宣導,相關會議訊息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將透過食品公、工、協會及地方政府衛生局轉知所屬會員業者參與,俾利該項規定順利推動執行。

運輸用容器之清理紀錄。

 

第7條第1款

第一章第七條,運輸用之車輛及容器應於裝載食品前,定期清理並作成紀錄,並保持清潔衛生,避免結霜或結露現象。請問,如果裝載食品的容器屬於一次性使用,使用後即丟棄,是否仍需有清理記錄?

本草案第7條第1款明確要求運輸用車輛及容器應於裝載食品前保持清潔並作成紀錄。運輸用容器倘採用一次性使用容器,使用後即丟棄,應於相關運輸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書敘明,並有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相關佐證資料供備查。

業者販售食品添加物毋需專區專人專冊管理。

第17條、第28條及第10條附表三第5點

您好,此次修法調整立意良好,但某些狀況考量現行業者執行面有相當大之困難度,在此提出修正建議:

業者販售食品添加物如為少量且廣為大眾所知、使用率高且風險性低(如味精、小蘇打等)是否仍需要以專區專人專冊方式管理?  (舉例:超商販售零星味精或小蘇打等添加物,此類商品已是廣為民眾知悉之調味劑或材料,且風險性相對於其他添加物是極低的。現行店舖人員已非常忙碌,倘若連此種執行現況都需要以專區專人專冊方式管理,除造成店舖人員大量勞務,亦有可能會干擾民眾結帳速度!現行添加物皆有做査驗登記且商品需標示許可證字號,建議利用現行標示或食安法母法規範即可)

預告草案第17條、第28條及附表三第5點提及食品添加物專人、專冊及專區管理說明如下:

  1. 專人管理:指指派一位特定負責人員亦可同時為該食品業者之衛生管理人員或管理衛生人員。故倘以超商實務上對其所有販售產品(包括食品添加物)之理貨進銷存管理,本就即有專人負責,則已符合食品添加物專人管理之規定。
  2. 專冊管理:指以特定檔名建立紙本或電子檔案,記錄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及存量。故倘以超商實務上對其所有販售產品(包括食品添加物)之理貨進銷存管理,本就即有以紙本或電子檔案等記錄,則已符合食品添加物專冊管理之規定。
  3. 專區管理:指將食品添加物放置於特定區域,且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可明顯辨識為不同區域。倘超商販售味精、小蘇打、檸檬酸、泡打粉等食品添加物與其他產品分別放置於貨架上下層,或於貨架同一層,但有隔板區隔,或能於放置食品添加物區域標示「食品添加物區」字樣,避免取用者誤取,尚符合食品添加物專區貯放之規定。故倘以超商實務上對其所有產品(包括食品添加物)之販售,本就即有以符合前述之分區、特定區域或可明顯辨識為不同區域之陳列方式,則已符合食品添加物專區管理之規定。

綜合前述,以現行超商對其所有販售產品之理貨進銷存管理,對本草案有關食品添加物專人、專冊及專區管理規定要求上,應無需另增加人、物力,抑或改變現行營運管理之作業程序。

修正草案對「非塑膠性廠商」無所適從

第9章章名

針對修正草案之第九章“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擴大範圍至適用全體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廠商。不應以草案直接公告就要求全體廠商即日起實施(無緩衝期),而應該考量不同產業、大小之生產製造環境,與對於最終食品之食安影響性分類評估。

建議應先召開包裝材料廠商公聽會或說明會,於會議中先向所有“非塑膠性廠商”說明此草案變更後對於硬體生產環境、作業流程,甚至對於整體食安法之適用項次予以說明(例如食安法第26條產品標示),才不會造成廠商無所適從。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款已明定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為該法所稱之食品業者。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 現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已明定食品業者(包括非塑膠性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設備器具、清潔消毒等化學物質、 廢棄物之管理」、「倉儲管制」及「運輸管制」規定。
  3.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107)年度舉辦食品容器具業者管理精進說明會,邀集金屬類、塑膠類等各類材質食品容器具業者於北、中、南區共計8場次進行食品容器具相關法規規範說明及意見交流問,業者說明會簡報資料如附件2及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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