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Dedicated Wastewater (Sewage) Treatment Units or Personnel"
發布於 2020-12-25 截止於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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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環署水字第1091208128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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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刪除新設事業第1次申請設置不得聘僱連續3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規定,係基於新設事業實務設置之困難,未依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將遭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實具修正急迫性質,且考量本次修正屬簡政便民,利於事業人力運用,對產業或環境尚無衝擊或影響,爰將預告時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9
(四) 傳真:(02)23899860
(五) 電子郵件:yklee@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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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2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