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A Certain Amount Prescribed in Article 95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民眾 KOKO 君建議一定金額訂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等意見,本會說明如下: 1.查政府採購法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決標、監辦等事項,訂有較嚴謹,且有別於未達公告金額之作業規範;又本會92年6月5日令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中「其他不法不當行為」包括「以不具專業採購能力或經驗之人員辦理採購」。 2.據本會統計全國近10年各機關之採購案件件數比率,其中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數平均約占56.5%;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數平均約占43.5%,顯示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數,尚不及全部案件數之二分之一。基此,倘將「一定金額」訂定為較公告金額為高之其他金額,不符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95條之目的。 3.復據統計本會自民國93年起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迄今(統計至108年7月31日止),參訓人次逾15萬人次,各機關已累積相當數量之採購專業人員及採購經驗。再據本會106年底調查全國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具備專業人員資格之情形顯示,全國有88.36%之機關,其採購業務單位之最基層承辦採購人員,係由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擔任;其餘11.64%之機關,其採購業務單位之最基層承辦採購人員雖未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但其機關內部尚非全無採購專業人員;又部分採購金額較大或較複雜之案件,多由上級機關代辦或統籌辦理。 4.另依107年8月8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95條修正草案條文所載一定金額之額度」會議,多數與會機關表示可配合或支持「一定金額」訂為「公告金額」,顯示各機關已就實務執行面評估可行性,爰就政府採購法法制面與執行面,將「一定金額」訂定為「公告金額」之正當性及可行性均屬妥適。
民眾 KOKO 君建議修正「駐國外機構」乙詞等意見,本會說明如下: 1.政府採購法對於駐國外機構已有統一用語,尚無修正需要。 2.查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其修正目的係為規範達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降低採購缺失之發生。復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是以,達一定金額之採購既已規範由專業人員為之,按本草案所訂一定金額額度,目的係為規範達該額度之採購案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降低採購缺失之發生,尚無再區分不同金額級距之採購案需由不同資格之人員為之之必要性,以免造成機關實務作業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