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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Wedding Photography"

發布於  2017-12-21  截止於  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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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218
經商字第10602422930

主  旨:預告訂定「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焦點消息/重大政策」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3科)。

()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19

() 傳真:02-23922944

() 電子郵件(商業司司長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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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8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經商字第10802414910號

經濟部公告:訂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9年1月1日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之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for Wedding Photography Services with Wedding Dresses Rental"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0, but business operators may voluntarily adopt the provisions from 15th, Jul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8-03-07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針對本部預告訂定之「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本部說明如下:

  • 有關消費安全確保之條文要更明確一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已訂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安全性等相關責任規範,如具體個案遇有爭議,消費者保護法亦有相關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 至於規範是否提供外景拍攝車輛、新人得否自行側拍、禮服更換是否加價等節,按本部預告訂定之「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應記載事項第2點已規範標的物範圍,婚紗攝影因個別契約之差異性甚大,且服務項目繁多,故以附件呈現,由雙方磋商約定。
  • 至於所建議約定是否提供外景拍攝車輛相關條文,本部將於研議該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時,併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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