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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Governing Application of Income Tax Exemption to Educational, Cultural, Public Welfar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or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18-01-17 截止於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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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2
台財稅字第10600734630

主  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

() 電話(02)2322-8000

() 傳真(02)2396-9038

() 電子郵件:b0@mail.mof.gov.tw

()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許虞哲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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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2-07

民眾提問:有關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但書關於不得回購捐助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股票規定,建議參酌教育部訂定「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關於所提修正建議,本部將併同本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提供之建議,納入通盤考量,審慎研酌其可行性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3

民眾提問:憑什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以免納所得稅,根本違憲,差別待遇太離譜了!

感謝您的提問,本署說明如下:

一.考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從事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具有替代政府支出或輔助政府職能不足之功能,爰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規避稅負,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符合該標準所定免稅要件者,其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始得免納所得稅;另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本次免稅標準之修正,期藉由周延及強化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要件,督促機關團體積極將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公益支出,防杜機關團體與其捐贈事業之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等情事,促進機關團體落實公益目的。

三.感謝您對稅制稅政的關心。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3-31

綜整回應:

本案「外界意見綜整回應表」已公開在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站「公開資訊/法規草案預告回應」項下網頁(請點選網址: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129&parentpath=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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