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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ment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Addition of Directors or Supervisors to and Re-Formation of the Board of the School Endowment Corporation of a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Subject to Special Supervision"

發布於  2022-12-19  截止於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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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教技(二)字第111230397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第5項。

三、「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四、考量本辦法修正草案有實務之急迫性,故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6169。

(四)傳真:02-2397694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2年2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臺教技(二)字第1122300206A號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ment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Addition of Directors or Supervisors to and Re-Formation of the Board of the School Endowment Corporation of a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Subject to Special Supervision"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3-02-04

綜整回應:

本部預告「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有關預告期間民眾建議事項,綜整說明如下:

  • 有關建議:專案輔導學校如果剩下的學生或老師不多,大家都沒有意願,加派董事時要怎麼送參考名單?為什麼不送審議會前就直接以學者專家替代就好?重組董事會的專任老師不是已經附願任同意書送教育部核定了,為什麼還要再去確認他們的意願?無意願不就辭職就好了嗎?:
    •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3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考量以專案輔導學校學生身分或專任教職員身分擔任加派董事,應瞭解學校實務運作且具代表性,爰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本部得就該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及監察人名單,提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本部始得據以徵詢該學生、專任教職員擔任加派董事之意願。另考量實務上專案輔導學校可能因專任教職員及學生人數不足,或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未達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者,致本部無法加派該類董事,爰本次預告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2項增訂,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爰本部仍優先加派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
    • 為利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時,確保校務正常運作、校產公共性及處理後續停辦解散清算等事宜,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本部為重新組織專案輔導學校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校,由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4分之1以上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建議名單,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本部,本部得參考該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惟本部於實務運作面臨專案輔導學校專任教職員發生事後婉拒擔任董事之情形,爰本次預告修正本辦法第5條第3項後段,明定專任教職員因離職或無意願擔任董事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替代。
  •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之關心與建議,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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