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草案
發布於
2017-01-04
截止於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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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部授國字第1050701523號
附件: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份
主旨: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O五O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www.hpa.gov.tw),「本署公告」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612轉612、616。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7-04-14
民眾提問:
為防制菸害,保護國民健康,並呼應WHO NCD 2025年減少30%吸菸率目標,本部國民健康署參納國際經驗與文獻實證,研擬「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於106年1月4日預告後,共接獲約14,511件反應意見,其中13,308件(91.7%)係以各縣市菸品業者協會所印製之統一格式,由民眾或公司行號寄送;另有1,203個單位或個人(8.3%)送交或發表修法意見,包括:「贊不贊成禁止電子煙?」、「應不應該禁止加味菸?」、「贊不贊成加大警示圖文面積 」 以及「贊不贊成酒吧、夜店與雪茄館禁菸?」等議題。感謝各界對本修正草案提供之意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營造健康無菸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共同努力,非常感謝各界對菸害防制議題之關心及所提出之問題與意見,本部均將納入修法考量。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8-01-05
綜整回應:衛生福利部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
衛生福利部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自106年1月4日預告後,共接獲外界14,511件反應意見,其中13,308件(91.7%)係以各縣市菸品業者協會所印製之統一格式,由民眾或公司行號寄送;另有1,203個單位或個人(8.3%)送交或發表修法意見,包括:「贊不贊成禁止電子煙?」、「應不應該禁止加味菸?」、「贊不贊成加大警示圖文面積 」 以及「贊不贊成酒吧、夜店與雪茄館禁菸?」等議題。感謝各界對本修正草案提供之意見,該修正草案已於106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第3581次院會討論通過,本部謹就此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加強管制電子煙:
(一)世界衛生組織呼籲「沒有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且鑒於電子煙係以電子方式釋放含甲醛、重金屬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氣霧或蒸氣,製造或形成類似菸品體驗效果之產品,有使未成年者產生吸食菸品之認知,進而提高提早接觸菸品之可能性,電子煙管理「易放難收」,如南韓開放電子煙後,其國、高中抽電子煙使用率大增,且尼古丁中毒遽增,學生氣喘盛行率亦隨之增加,到校缺課率亦顯著增加;美國高中生電子煙使用比率,亦由2011的1.5%,大幅上升到2014年的13.4%。
(二)2016年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調查發現,青少年若曾在二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品機會為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之六倍。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2%與2.1%,竄升至105年3.7%及4.8%,增加近一倍,顯示電子煙之興起已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健康。
(四)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於105年7月舉辦之電子煙防制政策民意調查結果,91%民眾贊成電子煙應加強管理,73%贊成全面禁止電子煙輸入。故為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吸菸,未來除依法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電子煙。
二、禁止加味菸:
(一)加味菸係透過技術於菸品加入花香或果香等口味,降低初試者嘗試第一口菸之菸嗆味,且鑒於兒童及青少年對於成癮性物質之警覺低,加味菸讓菸霧更滑順、更清涼、更易被吸入,常因好奇而接觸或誤以為加入各種口味之加味菸較無危害而持續吸菸,導致成癮且菸癮越來越重,嚴重影響健康。另,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好奇初嘗加味菸品進而上癮。
(二)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下稱 FCTC)第9條及第10條實施準則部分條文亦建議締約國應限制在菸草製品中加入:(1)用於提高可口性之組成成分;(2)具有著色性能之組成成分;(3)可讓人感到有健康效益之組成成分;(4)與能量或活力有關之組成成分。
三、擴大警示圖文至85%:
(一)FCTC第11條規定,菸盒健康警示圖文比率宜大,始能達到警示消費者之功效。目前含我國在內,已有109個國家要求菸品容器應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其中泰國、澳洲、印度、斯里蘭卡之健康警示圖文面積已超過80%,我國現行規定之面積僅有35%,顯有改進空間。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資訊藉由圖片之展現更可直接傳達菸品對健康之危害,不僅增加對吸菸者之警示,亦可讓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之兒童及少年清楚瞭解菸品對健康之危害,降低兒童及少年吸菸之可能性。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印製大幅之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圖文為具經濟性、高曝光率,又能直接接觸吸菸者之宣導方式,且研究顯示較大之健康警示圖文會使吸菸者更有拒絕吸菸之動機。
四、擴大室內公共禁菸場所:考量二手菸為被動或非自願吸入之環境菸煙,乃分布最廣且有害之室內空氣污染物,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致癌物質」。據國內實測,未禁止吸菸之酒吧、夜店內二手菸害瀰漫,其室內PM2.5濃度近800微克,是紫爆之12倍,等同含著機車排氣管吸氣,對85%不吸菸之消費者及工作人員造成極大危害,為有效管制二手菸害,並使吸菸者與非吸菸者有效區隔,相互尊重,故將酒吧、夜店列為禁菸場所,若未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應禁止吸菸。
五、禁止菸商具名贊助:FCTC第13條實施準則指出,有大量詳實資料證明菸草廣告、促銷及贊助會增加菸草使用,廣泛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及贊助,則會減少菸草使用。為避免菸草公司經常利用各項贊助活動,企圖增加媒體露出與改變兒童及少年對菸草公司之認知,進而輕易接受菸品,故禁止菸商具名贊助。
六、提供法律與醫療扶助:鑒於實務上屢有民眾因勸阻違法吸菸或從業人員要求購菸者出示證件,遭到暴力對待情事。對於類此因配合執行菸害防制政策致權益遭受侵害者,實有建立制度性扶助措施之必要,以維護其權益,並遏止暴力歪風。
七、加重菸品業者違法菸品廣告或促銷的累犯罰則:為有效嚇阻菸品業者違法廣告促銷之行為,經5年內違法3次處分「確定」者,併處廢止許可執照1年至3年處分。
八、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足以使人產生模仿菸品使用之物品:鑒於足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新形態物品層出不窮,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得針對模仿菸品使用物品公告禁止之法源依據,以避免兒童青少年模仿吸菸。
未來,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善用各種管道向各界說明,讓社會大眾更加瞭解並支持本修正草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7-03-20
綜整回應:有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本署回應如下: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感謝各界熱烈討論與提供建言,目前彙整研析中,預計於106年4月上旬前提出回應說明。
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發文字號:部授國字第1050701523號附件: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份主旨:預告修正「菸害防制法」草案。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O五O一七五三九九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www.hpa.gov.tw),「本署公告」網頁。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三)電話:(02)25220612轉612、616。(四)傳真:(02)25220621。(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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