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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to Veterinary Drug Dealers"

發布於  2020-04-15  截止於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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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410
農防字第1091471026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21009

() 電話:02-23922494

() 傳真:02-23047055

()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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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0年6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農防字第1101471256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to Veterinary Drug Dealers" 

機關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0-06-20

民眾提問:是否能刪除第3條第1項可由藥師及藥劑生擔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的資格

煞氣的司馬懿,您好,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有關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刪除藥師及藥劑生擔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資格,涉及限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自由選擇僱傭適當專業人員之權益,藥師及藥劑生資格條文於本辦法中施行已久,本次係配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3項及第40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授權事項對該項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為維護業者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不宜修正,敬祈諒察。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0-06-20

民眾提問:政府以簡單「教育訓練」賦予一般民眾極大權力(如販售動物用藥),何以保障獸醫師(佐)之權益?

兩光獸醫師,您好,感謝您的寶貴意見,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與第19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等法規,動物用藥品製劑可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而非處方藥品(如一般外用消毒劑、寵物藥用洗毛精、觀賞魚非處方藥品等)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直接販賣給飼主按照標籤仿單內容進行使用,並明定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及應接受之教育訓練相關法規條文,前述法規已行之有年,本次「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僅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及應接受之教育訓練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無影響獸醫師(佐)之權益,亦無賦予一般大眾販賣動物用藥品之權力,敬祈諒察。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0-05-13

民眾提問:建議刪除修正草案第15條「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字句

Iron,您好,感謝您的寶貴意見,為保護動物健康及妥適管理動物用藥安全,規範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予記錄並通報主管機關是必要之作法,並已行之有年,本次修法內容係參考「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將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案例加入通報範圍,以加強管理動物用藥安全。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0-05-12

民眾提問:建議刪除修正草案第16條後段有關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之條文

charles,您好,感謝您的寶貴意見,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為國際發展趨勢,亦助於我國動物用藥品管理,爰於修正草案第16條增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報相關條文,預定公告申報品項為抗菌劑及中樞神經系統藥物,您所指除蚤滴劑不屬應申報之動物用藥品種類。鑑於抗菌劑之使用攸關抗藥性的產生、食品安全議題及國人與動物健康,請惠予支持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政策。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0-06-24

綜整回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民眾提問

一、有關建議刪除修正草案第16條後段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之條文乙節,鑑於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為國際發展趨勢,亦助於我國動物用藥品管理,爰於修正草案第16條增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報相關條文,預定公告申報品項為抗菌劑及中樞神經系統藥物,寵物除蚤滴劑不屬應申報之動物用藥品種類。鑑於抗菌劑之使用攸關抗藥性的產生、食品安全議題及國人與動物健康,請惠予支持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政策。


二、有關建議刪除修正草案第15條「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等文字乙節,為保護動物健康及妥適管理動物用藥安全,規範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予記錄並通報主管機關是必要之作法,並已行之有年,本次修法內容係參考「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規定,將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案例加入通報範圍,以加強管理動物用藥安全。


三、有關提問政府以簡單「教育訓練」賦予一般民眾極大權力(如販售動物用藥),何以保障獸醫師(佐)之權益乙節,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與第19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等法規,動物用藥品製劑可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而非處方藥品(如一般外用消毒劑、寵物藥用洗毛精、觀賞魚非處方藥品等)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直接販賣給飼主按照標籤仿單內容進行使用,並明定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及應接受之教育訓練相關法規條文,前述法規已行之有年,本次「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僅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及應接受之教育訓練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無影響獸醫師(佐)之權益,亦無賦予一般大眾販賣動物用藥品之權力。


四、有關建議是否能刪除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可由藥師及藥劑生擔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的資格條文乙節,鑑於刪除藥師及藥劑生之資格條文,涉及限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自由選擇僱傭適當專業人員之權益,且藥師及藥劑生資格條文於本辦法中施行已久,本次係配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3項及第40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授權事項對該項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為維護業者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不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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