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osmetic Categories For Which Shall Establish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And The Effective Date"
發布於
2024-04-11
截止於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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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四條第一項。
三、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 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劑或其他種類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 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
(三) 前二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四、 本草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林小姐
(四) 電話:02-2787-8283
(五) 傳真:02-2653-2006
(六)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附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6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Cosmetic Categories for Which Shall Establish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and the Effective Date"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4-06-26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13 年 4 月 11 日至 113 年 6 月 11 日預告 期間,感謝各界對本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回應如下:
留言內容
說明
建議將各種不同情境的類別,加上類別命名,以方便溝通使用。例如,高風險產品、含新成份產品 ...
除非, PIF 實施屆期之後,這些不同類別的管理,也都沒有任何不同 ?
本部前於 108 年 5 月 30 日公告「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依化粧品種類風險管理原則,將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採分年分階段實施。為因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7 項規定,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相關規定自 113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自該日起已無特定用途化粧品一詞,爰本公告敘明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以利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明確遵循。
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皆須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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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601025號主 旨:預告訂定「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三、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劑或其他種類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三)前二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四、本草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林小姐(四)電話:02-2787-8283(五)傳真:02-2653-2006(六)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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