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Training, Examination, Grad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Professionals for Tree Protection"
發布於
2023-01-16
截止於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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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森林法 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二項。
三、 「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 )。
四、 本案前經本會以108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81740394號公告辦理預告,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因各界針對本案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制度仍有意見,經本會林務局於109年間舉辦二次座談,充分溝通並獲致共識後,重新檢討擬具草案,辦理第二次預告,又因業務上亟需本案辦法規定據以執行,故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造林生產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號。
(三) 電話:02-23515441轉257。
(四) 傳真:02-2351852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2023-02-22
綜整回應:
一、感謝各界對於「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之關注。本次預告訂定草案已規劃就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係採行「訓考合一」及「訓考分離」雙軌併行。只要符合第4條所定基礎級或進階級培訓資格,完整參加培訓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即可取得基礎級或進階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資格。至第8條,係規定得不經培訓過程,逕行參與考選之資格,第9條規定參加考選者,經測驗合格者,續經中央主管機關舉辦八小時核心課程訓練期滿者,為考試及格。
二、農委會林務局將彙整其他透過電子郵件或函文就本草案所提相關意見進行研析,俟研擬出可行方式後,再接續辦理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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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農林務字第1111740762號主 旨:預告訂定「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訂定依據: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二項。三、「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四、本案前經本會以108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81740394號公告辦理預告,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因各界針對本案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制度仍有意見,經本會林務局於109年間舉辦二次座談,充分溝通並獲致共識後,重新檢討擬具草案,辦理第二次預告,又因業務上亟需本案辦法規定據以執行,故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造林生產組)。(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號。(三)電話:02-23515441轉257。(四)傳真:02-23518524。(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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