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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 17 and 20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Nationality Act"

發布於 2021-02-23 截止於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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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220
台內戶字第1100241173

主  旨:預告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籍法22條。

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6

() 電話:02-23566475

() 傳真:02-23566474

() 電子郵件:moi1801@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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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5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台內戶字第1100242072號

內政部令: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8, 17 and 20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Nationality Act"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4-27

綜整回應:

您好:

  有關本部預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修正草案業於110年4月26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建議無須修正第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為未婚且未滿18歲1節:

  本修正條文第8條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此外,考量各國成年年齡規定不一,為避免外國人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爰將規範外國人之條文涉及成年年齡者修正為「18歲」,以期明確;經查本細則第8條之適用對象為外國人,爰將第2項本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18歲」;另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25條,涉及外國人部分亦修正為以年齡規範之體例「未滿18歲」。

二、有關建議第17條第1項增列「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1節:

 (一)本部前於72年1月5日修正發布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規則」,係因應國人之需要,權宜發給該證明書,未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惟因該規則並未於國籍法授權訂定,爰90年11月19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予以廢止。惟國人因為外國人之配偶、至國外留學、應聘或申請外國專利權等原因,部分外國政府需要其提出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本部均依上揭規則核發該證明書,考量國人仍有其需求,且為業務處理方式作一般性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訂定「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以符合相關法制規定。

   (二)考量第17條第1項係規定歸化、喪失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得申請換發或補發,其前提為本部已許可申請人國籍變更,涉及其身分重大變動,與核發我國國籍證明,僅係證明申請人具有我國國籍,二者性質截然不同,爰宜維持現行規定。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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