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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台內戶字第1100241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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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籍法第22條。
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 電話:02-23566475
(四) 傳真:02-23566474
(五) 電子郵件:moi1801@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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