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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16條、第2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16 and 23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10-26 截止於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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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023
交路字第10750142861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094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吳宏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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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9-01-07

綜整回應:

(一)感謝各位關心本部法規修正案,因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與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性質一致,變更時應免予檢驗
,應將主要駕駛人登記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
2項,感謝提醒。

(二)考量現行車輛之所有人多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且公路監
理機關針對法令規定車輛之各項相關便民服務通知事項
(例如停車費、通行費等)甚為繁瑣,為減少行政作業成
本,及達簡化民眾要申辦車輛駕駛人相關業務流程與文
件之目的,使行政機關得以更快速確實之方式將相關資
訊直接送達予民眾,故推出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且為
避免登記過多反造成公路監理機關無所適從,爰仍以「
主要」駕駛人為主,該登記理應只有1人,若主要駕駛
人變更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辦理變更登記。

(三)另有關租賃車之適用情形,考量短期租賃車因駕駛人非
長期固定同一人,若辦理主要駕駛人登記,須常常辦理
變更登記,反造成租賃業者與公路監理機關負擔,爰不
會強制短期租賃車登記汽車主要駕駛人事宜,另公司車
如需經常更換駕駛人,亦由汽車所有人考量是否登錄,
並不會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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