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16條、第2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16 and 23 of "Road Traffic Safet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10-26
截止於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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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交路字第 1075014286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tc.gov.tw/ ),「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
( 三 ) 電話: (02)2349-2094 。
( 四 ) 傳真: (02)2389-9887 。
( 五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吳宏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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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9-01-07
綜整回應:
(一)感謝各位關心本部法規修正案,因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與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性質一致,變更時應免予檢驗 ,應將主要駕駛人登記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 2項,感謝提醒。
(二)考量現行車輛之所有人多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且公路監 理機關針對法令規定車輛之各項相關便民服務通知事項 (例如停車費、通行費等)甚為繁瑣,為減少行政作業成 本,及達簡化民眾要申辦車輛駕駛人相關業務流程與文 件之目的,使行政機關得以更快速確實之方式將相關資 訊直接送達予民眾,故推出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且為 避免登記過多反造成公路監理機關無所適從,爰仍以「 主要」駕駛人為主,該登記理應只有1人,若主要駕駛 人變更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辦理變更登記。
(三)另有關租賃車之適用情形,考量短期租賃車因駕駛人非 長期固定同一人,若辦理主要駕駛人登記,須常常辦理 變更登記,反造成租賃業者與公路監理機關負擔,爰不 會強制短期租賃車登記汽車主要駕駛人事宜,另公司車 如需經常更換駕駛人,亦由汽車所有人考量是否登錄, 並不會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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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16條、第23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交路字第10750142861號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三)電話:(02)2349-2094。(四)傳真:(02)2389-9887。(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吳宏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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