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Voluntary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7-05-31 截止於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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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經授標字第106200504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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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 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項下「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33432295,聯絡人:陳芃均。 (四) 傳真:02-2392144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