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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former name: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Standards)

發布於  2023-03-17  截止於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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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環署空字第112102893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標準係配合勞動部於107年3月14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而修正,二法規標準一致,未增加對公私場所之義務;又本標準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粒狀污染物之不透光率影像判煙標準項目,須採用影像判煙系統進行不透光率判定,並使用照度計量測環境照度,以確認現場環境符合拍照判煙之條件,惟照度計尚未納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之適用對象,須俟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始得作為該辦法修正之依據。為確保量測數據之品質及加速後續相關法規之修正作業,本標準有儘速完成修正之必要,故縮短預告期間為21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6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環署空字第1121064054D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條文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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