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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發布於  2026-04-09  截止於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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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經授標字第115530004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技術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23431700#3143,聯絡人:鍾興登。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標準檢驗局決行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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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6-06-17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之關注與建議。有關您提供之寶貴意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綜整回應如下:

 

一、本次修法將部分強制登錄調整為自願登錄,旨在賦予申請人運用憑證更高之靈活性。根據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憑證讓與以一次為限,故讓與人一旦將憑證透過憑證中心平台讓與至受讓人變無法再次轉讓,且再生能源憑證皆有專屬數位編碼使憑證中心可準確追蹤每張憑證之流向,確保讓與人無法將相同憑證讓與給複數受讓人。透過嚴謹之法規限制與數位系統追蹤,確切落實單一讓與原則,可有效避免一證多賣之情事,未降低監管標準。

 

二、有關公義立法精神及制度紅利為全民共享一節,本局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核心初衷,即在藉由憑證核發制度確保綠電環境價值,有助於吸引民間資金與資源投入再生能源建設,促使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當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與發電量提升,實質上將帶動我國整體碳排放之降低與環境品質之改善,並強化國內產業在國際綠色供應鏈之競爭力。此一因能源轉型所帶來之環境永續與經濟韌性,即為全體國民共同享有之最大紅利。

 

三、至現行處分機制被認為略顯軟弱、無法遏止綠電套利誘因一節,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在裁罰機制之設計上,係兼顧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與嚴格把關精神。目前綠電市場交易主要透過買賣雙方簽定購售電契約進行,若綠電憑證申請人因不當行為而遭到處分,將足以影響賣方履行購售電契約形成履約風險,進而影響賣方於綠電憑證市場商譽,因此停止累積電量並得於六個月後再申請恢復之處分,已具備實質的經濟與商譽懲戒效果。本局將持續關注綠電憑證使用行為,滾動檢討管理機制,以維護綠電憑證之公平與公正性。

 

有關各界寶貴建言,本局將納入通盤研析,作為草案修正參考,再次感謝您的參與。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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