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第40條、第4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4, 40 and 41 of "Vehicle Safety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2-02-08
截止於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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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公路法 第六十三條第五項。
三、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公告事項」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62。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王國材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4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交路字第1115005679號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4, 40 and 41 of "Vehicle Safety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2-04-18
綜整回應:
林志學 君您好:
有關您的意見,本部答覆說明如下:
查歐盟L4、L6、L7車輛種類分別屬於附有側車之三輪車輛與四輪車輛、沙灘車及小型車輛,該類車輛並非屬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汽車,因此無法申請、領用、懸掛牌照,亦不得行駛於道路上,故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並未調和導入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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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第40條、第41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交路字第1105016718號主 旨:預告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三)電話:(02)2349-2162。(四)傳真:(02)2389-9887。(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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