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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第40條、第4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4, 40 and 41 of "Vehicle Safety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2-02-08  截止於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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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交路字第1105016718號

主  旨:預告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

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162。

(四)傳真:(02)2389-9887。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1年4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交路字第1115005679號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第40條、第41條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4, 40 and 41 of "Vehicle Safety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2-04-18

綜整回應:

林志學 君您好:

有關您的意見,本部答覆說明如下:

查歐盟L4、L6、L7車輛種類分別屬於附有側車之三輪車輛與四輪車輛、沙灘車及小型車輛,該類車輛並非屬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汽車,因此無法申請、領用、懸掛牌照,亦不得行駛於道路上,故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並未調和導入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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