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Other Institution or Place Accredited to Practice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Specified in Article 10 of Dietitians Act"
發布於
2024-10-07
截止於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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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營養師法 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營養師法 第十條。
三、 「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 )「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 )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
(四) 傳真:(02)8590708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 聯絡人:賴小姐
部 長 邱泰源
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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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醫事司
2024-12-3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對於預告期間之各方意見彙總回應如下:
一、本草案係為因應營養師於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以外,依其他法令規範之受僱機構執行營養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之需要,增列營養師執業登記之場所,先予敘明。
二、各界對於本草案所提增列場所,本部回應如下:
(一)有關增列「居家護理所」、「國軍單位(基地)」之建議,經查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及國防部相關計畫,訂有得聘營養師執行營養師法第12條業務範圍之相關規定,後續將洽詢主管機關意見,作為納入本草案之評估。
(二)有關增列「販售食品、保健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之藥局、公司、單位場所」、「健身房、運動及健身中心」、「協助政府單位進行營養評估的學術單位」、「行政機關」、「醫療器材商」、「生醫生技公司」、「健康促進機構、健康保健領域」及「提供員工餐廳團膳製備、供應營養監督之公司/工廠」之建議,經初步檢視,上開場所尚無得聘用營養師執行營養師法第12條業務之明文規定,後續將洽詢主管機關確認後,再行研議。
(三)營養師係依循教、考、用政策,透過完整之醫事專業教育及國家證照考試產生之醫事人員,除本草案所列政府法規、計畫明文規定之執業登記場所外,營養師提供民眾營養師法第12條相關服務,建議可依營養師法規定設置營養諮詢機構為之,以展現營養師專業及使命,守護服務品質及病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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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衛部醫字第1131667575號主 旨:預告訂定「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營養師法第十條。三、「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四)傳真:(02)8590708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賴小姐部 長 邱泰源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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