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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apacity of Storage Tank for Natural Gas Production and Import Business"

發布於  2017-11-01  截止於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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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11
經授能字第10602009130

主  旨:預告修正「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三、「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樓。

() 電話:02-27757621

() 傳真:02-8772214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修正草案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或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以下併稱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二、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 自備儲槽:在天然氣生產事業指儲存天然氣之人工儲槽或具備存取功能之天然儲氣空間;在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用以儲存液化天然氣之人工儲槽,並與天然氣進口事業輸配氣設備相連結,且天然氣生產事業或天然氣進口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屬天然氣生產事業或天然氣進口事業所有,且未出租予他人使用。

2、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且其使用權於申報日起達一年以上。

() 儲槽容量:指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

() 事業存量:在天然氣生產事業指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天然氣數量;在天然氣進口事業指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液化天然氣數量,加計已抵港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所裝載之液化天然氣數量。

三、事業自備儲槽容積天數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 天然氣生產事業:儲槽容積天數至少為半天。

() 天然氣進口事業或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

1、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儲槽容積天數至少為十五天。

2、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儲槽容積天數至少為十六天。

3、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儲槽容積天數至少為二十天。

4、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儲槽容積天數至少為二十四天。

    事業存量天數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之安全存量天數:

() 天然氣生產事業: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半天。

() 天然氣進口事業: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七天。

2、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八天。

3、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十一天。

4、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事業存量天數至少為十四天。

四、前點第一項儲槽容積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其計算公式如下:

    儲槽容積天數=(自有儲槽容積+承租之儲槽容積-出租之儲槽容積)÷事業申報日前六年度之日平均供應量。但事業供應期間不足六年者,以實際供應期間計算。

    前點第二項事業存量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一位,其計算公式如下:

      事業存量天數=事業當日上午八時之事業存量÷前一年度日平均供應量。

    前二項所稱日平均供應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日平均供應量=(生產量+進口量)÷日數。

五、事業應填具自備儲槽容積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自備儲槽非屬事業所有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或相關權利使用證明文件。

    事業應填具事業存量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月事業存量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附件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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