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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porting of Tobacco Product Information"

發布於 2023-02-24 截止於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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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194號

主  旨:預告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三、「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旨揭辦法涉及菸品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之規定,有必要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施行,儘速進行修正,俾業者及執法機關有所遵行,特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3,翁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winfred6815@hpa.gov.tw

 

部  長 薛瑞元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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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3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300E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porting of Tobacco Product Information"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23-04-1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2年2月24日至3月3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針對該留言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3月22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417&log=detailLog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建議類                                                                                 綠燈-採納/紅燈-不採納/黃燈-部分採納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菸品資料申報內容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申報,國內製造之菸品,應由製造業者為之;國外製造之菸品,應由輸入業者為之。

前項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於申報菸品資料時(以下稱申報資料),應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以下稱附表資料)。但使用時無排放物之菸品,附表四資料免予申報。

要申報得有害物質「文字」通通從辦法中消失,你衛福部用「已於附表規範」,這種更低層級的管制,非常不OK

 

 

一、考量菸品之成分、添加物、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種類繁多,依現行申報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應申報之成分、添加物及排放物之立法精神,於本次修正辦法第2條第2項明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於為本法之菸品資料申報時,應依本辦法之附表一至四所定內容申報之,更臻明確。

二、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依本辦法所申報資料,並於本部國民健康署「菸品成分資料網站」,供一般民眾查詢,以揭露菸品成分、添加物、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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