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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改革

發布於 2015-05-13 截止於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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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改革

目前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絶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稅負偏低,且與國際稅制不一致,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財政部擬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租稅改革方案,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轉型,並配套將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以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

 

草案主要內容(摘要如附表)如下:

一、營利事業:大致與現制相同。

二、個人:

(一)課稅範圍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

(二)稅基     

採稅基相減之方式,亦即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課稅稅基。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且土地增值稅之租稅優惠措施也不受影響。

(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稅率及長期持有優惠 

1、持有1年以內,稅率為45%;

2、持有超過1年而在2年以內,稅率為35%; 

3、持有超過2年而在10年以內,稅率為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

(四)自用住宅優惠 

1、自用住宅優惠規定如下: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2、重購優惠     

(1)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僅限於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始得退稅或扣抵,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民眾或有大屋換小屋需求,爰規定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2)配合自用住宅優惠6年適用1次為限,另規定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稅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初步審查通過,惟考量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與財政部原陳報行政院之版本不同,為期審慎,由財政部再徵詢各界意見,行政院將儘速提報院會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立法。

 

為充分蒐集各界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度之意見,邀請大家就目前行政院初步審查通過草案內容一同討論,期使本次改革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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