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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60 of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 and Test Report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4-09-26  截止於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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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環部水字第1131062607B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9條準用第18條、第20條第3項、第22條、第31條第2項及第32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司

(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三)聯絡人:陳技正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4

(五)傳真:(02)2389-9860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十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4年1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環部水字第1141002990號

環境部令: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60 of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 and Test Report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4-11-29

綜整回應:本部預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修正草案。

葉先生,您好:
有關本部預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0條附表1修正草案業於113年11月25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提問之問題,本部綜整說明如下:
1.有關您提到如何去判斷廢(污)水的股數,應由事業依其廢水來源、產生位置、水量多寡、水質特性與處理設施設計處理方式而定,每廠不一而足。惟一般而言,製程所產生之廢水與其他設備(如防制設備或RO設備)產出之廢水,因分屬不同製程,產生位置及水質亦不相同,多會分列為不同股廢(污)水。
2.查本次預告之修正草案,考量含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主要以生產製程所產生者,因其與含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原物料或產品等接觸,而含有較高之濃度與危害性,故明定製程廢水之有害健康物質項目於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至於防制設備或RO設備產出之廢水,非屬直接生產與有害健康物質有關製程所產生之廢(污)水,則無須於調勻設施前分股採樣。 
感謝您對於本次草案的意見與參與。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環境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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