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第7條附表3、第8條附表4、第9條附表5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Appendix 2 of Article 6, Appendix 3 of Article 7, Appendix 4 of Article 8 and Appendix 5 of Article 9 of "Penalty Assessment Standards of A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former name: Schedule of Penalties Applicable Under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ct)
發布於
2025-07-17
截止於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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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七條。
三、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 ),「業務資訊/觀光法規/法規草案預告專區」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向本部觀光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企劃組。
(二)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三) 聯絡人:劉科員。
(四) 電話:02-2349-1500#8133。
(五) 傳真:02-8772-2038。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陳世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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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4年10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交授觀企字第11420007671號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of Article 5, Appendix 2 of Article 6, Appendix 3 of Article 7, Appendix 4 of Article 8 and Appendix 5 of Article 9 of "Penalty Assessment Standards Under the A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former name: Penalty Assessment Standards of Ac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5-12-18
綜整回應: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民眾所提建議,交通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支持開放多元旅宿,例如:Airbnb 、都會型民宿」:
1、近年來由於網路服務功能日新月異,改變了消費者的生活型態與旅遊消費行為,本部對於創新平台、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予以尊重,亦樂見旅宿經營型態多元發展並與國際接軌。對於Airbnb 稱共享經濟模式,房東以空閒房間分享給旅客, 與 臺灣現行之「民宿」精神完全相同,早在 民國 90 年即已 訂定 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之。惟與台灣民宿多位於偏鄉地區有所不同的是,Airbnb 推廣的房源多集中在都會區,該區域多半只能申請旅館、不能申請民宿,其屬性比較像是「日租套房」。因此,Airbnb 的訴求是台灣政府能比照日本「民泊新法」,制定一套有別於民宿的都會區「日租套房」申請及管理規範,而不符合該規範的房源,Airbnb 就會配合下架。但臺灣旅宿條件與日本不同,開放都會區「日租套房」部分應再審慎評估。
2、為因應共享經濟或分享式套房之興起,目前各國態度不一,部分國家 (城市) 禁止(如美國紐約、新加坡、西班牙 ... 等 ),部分國家 (城市) 有條件開放(美國舊金山、日本、荷蘭 ... 等 ),而多數開放之城市另有經營天數、區域、屋主同住... 等限制;亦遭遇長租短缺、房價飆漲、干擾居民生活及治安等問題。
3、再者,Airbnb 在臺灣境內沒有實體營業場所亦無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僅辦理「跨境電商課稅新制」所進行的營業稅籍登記。且我國政府並無境外管理權限,倘有非法旅宿刊登營業廣告,皆會由非法旅宿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先請網際網路平台配合先行移除非法營業廣告,並就非法旅宿未取得登記證而刊登營業廣告行為逕行裁處。
4、後續長期政策方向尚待討論:
(1)觀光產業目前新型態住宿模式層出不窮,如日租套房、大型露營帳篷、箱型露營車、膠囊型住宿設施、樹屋、永久屋 ... 等,基於旅宿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消費者旅遊住宿安全及旅宿業商序與發展為業務重點項目,而就日租套房及訂房平台管理策略部分,短期內仍須以消費者安全為主要工作,將持續邀集有關部會共商相關管理議題,並加強要求各地方政府查緝非法旅宿。
(2)對於新型態住宿模式,參考國際上之案例,開放與禁止之國家均有,惟各國之國情不一,後續仍須就整體旅宿業發展願景通盤考量,循序漸進改革旅宿制度。
(二)「反對發展觀光條例第55 條加重非法罰鍰」 :
1、保障旅客住宿安全及維護合法業者權益是本部首要考量。為有效遏止非法旅宿業者,以各種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非法營業廣告,並考量非法旅宿業所得之利益,遠超過現行規定之罰鍰金 額 上限,為有效遏止並阻斷其非法營業所得,爰提高並加重罰鍰金額至新臺幣200 萬元,以重罰希達杜絕非法旅宿經營之目的。
2、修正後非法經營旅宿業、旅行業及觀光遊樂業之罰鍰金額(最高新臺幣200 萬元)係為反映業者不法獲利,達到有效遏止,尚無過重。
3、本次修法罰鍰金額提高至新臺幣 200 萬元,惟於裁罰金額的範圍內,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罰法第18 條第1 項(裁處之審酌及加減),依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 資 力。就個案違規情節輕重,予不同之罰鍰金額(裁罰權之比例原則),並非每件罰鍰都 達 到 法定額度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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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第7條附表3、第8條附表4、第9條附表5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交授觀企字第11420005121號主 旨: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七條。三、「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業務資訊/觀光法規/法規草案預告專區」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向本部觀光署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觀光署企劃組。(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三)聯絡人:劉科員。(四)電話:02-2349-1500#8133。(五)傳真:02-8772-2038。(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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