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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alculation Formula for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Tariff- Connection Charges"

發布於 2018-09-18 截止於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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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914
經授能字第10703006900

主  旨:預告訂定「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電業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

三、「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

() 電話:(02)27757638

() 傳真:(02)2731659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草案

一、法源依據:依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輸配電業對用戶申請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並依據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

  各類用戶線路設置平均費率

  =各類用戶應負擔之供電設備單位設置成本合計數×分攤比例

1、供電設備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各類供電設備設置成本(元)/各類設備容量(kVA

2、各類供電設備設置成本(元):指變電所設備設置成本或線路設備設置成本。

3、各類設備容量(kVA):指變電所主變壓器容量或配電變壓器容量。

4、各類用戶應負擔之供電設備項目

供電設備種類

345kV

用戶

161kV用戶

69kV

用戶

高壓

用戶

低壓

用戶

1

345kV線路(架空+地下)

V

V

V

V

V

2

超高壓變電所E/S345161

 

V

V

V

V

3

161kV線路(架空+地下)

 

V

V

V

V

4

一次變電所P/S16169

 

 

V

V

V

5

69kV線路(架空+地下)

 

 

V

V

V

6

一次配電變電所D/S16122/11

與二次配電變電所S/S6922/11

 

 

 

V

V

7

高壓線路(架空+地下)

 

 

 

V

V

8

低壓線路(架空+地下)

 

 

 

 

V

 

5、分攤比例(%):用戶申請用電需分攤之供電設備設置成本比例。考量輸配電建設為國家基礎建設,且電力為民生基本生活所需,同時應兼顧使用者付費精神,故參考現行用戶付費比例,訂定申設用戶分攤比例以10%為上限,不足部分則由輸配電業轉供電能費率收取。

三、線路設置費檢討調整機制

() 檢討調整頻率:三年檢討一次,原則自次年一月適用調整後費率。

() 設置成本計算:採實績值為計算基礎。

1、變電所設備:採近十年各類變電所設備設置成本及容量,計算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2、線路設備:採前一年各類線路總長度及工程單價計算線路設備設置成本,按各類變電所主變壓器總容量或配電變壓器總容量計算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四、各類用戶線路設置費費率方案訂定原則

() 與既設用戶共同分攤部分成本

1、用電容量部分:用戶申請新增設之用電容量,應與既設用戶共同分攤既設變電所設備部分設置成本。

2、線路設備部分:用戶申請用電所需之新建線路設備,應考量共用程度後由申設用戶負擔線路設備部分設置成本。

() 計費與分攤原則

1、按距離及容量差異計費:因用戶距離所需電壓之供電電源遠近及申設用電容量之多寡不同,應按距離及容量差異計費。

2、按供電電壓差異計費:不同供電電壓所需設置之供電設備不同,應按供電電壓差異計費。

3、按線路設備共用程度計費:特高壓線路設備設置成本高,用戶共用程度低,按較高比例計收線路設備設置成本;高壓及低壓線路設備因用戶共用程度高,按較低比例計收線路設備設置成本。

4、短期用電者全數負擔:因應短期用電需求建置之供電設備,因使用期間短、設備共用程度低,由用戶負擔全部供電設備設置成本為原則。

() 照顧偏遠地區家庭

1、照顧偏遠地區家戶:用電為民生基本生活所需,依電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偏遠地區之家戶用電免予計收線路設置費。

2、偏遠地區:本公式所稱偏遠地區係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之山地鄉原住民地區,包括: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石鄉、新竹縣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屏東縣瑪家鄉、屏東縣霧台鄉、屏東縣牡丹鄉、屏東縣來義鄉、屏東縣泰武鄉、屏東縣春日鄉、屏東縣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臺東縣金峰鄉、臺東縣延平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蘭嶼鄉、花蓮縣卓溪鄉、花蓮縣秀林鄉、花蓮縣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宜蘭縣南澳鄉等30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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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8-12-04

綜整回應:

本案已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感謝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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