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Usage Precautions for Hair Dyes on the Labels or in the Package and Leaflet", "Usage Precautions for Permanent Wave Agents on the Labels or in the Package and Leaflet" and "Usage Precautions for Hair Colour Remover on the Labels or in the Package and Leaflet"
發布於 2019-06-03 截止於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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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1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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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四、凡持有染髮劑、燙髮劑及脫色脫染劑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自行依本公告事項修訂標籤、仿單或包裝之內容,得免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
五、除旨揭公告之應標示事項外,各別產品依其產品本質、特性及使用對象、方式有其他使用注意事項者,亦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七、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569
(四) 傳真:02-33229490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一、使用染髮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 染髮劑可能引起過敏反應。
(三) 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部位。
(四) 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染髮劑。
(五) 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可能易造成傷害。
(六) 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燙髮。
二、染髮操作之注意事項:
(一) 染髮操作時應戴手套。
(二) 建議使用前諮詢皮膚科醫師或進行皮膚過敏試驗。
(三) 應避免染髮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臉部或頸部,應立即沖洗。
(四) 應避免染髮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眼睛,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五) 染髮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三、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
(一) 因使用染髮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
(二) 經皮膚過敏試驗後,呈異常者。
(三) 頭、頸、臉部有腫脹、受傷或皮膚疾病者。
(四) 頭皮或皮膚呈現過敏、發炎狀態或其他身體狀況(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
(五) 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之患者。
四、儲放注意事項:
(一) 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二) 儲放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一、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毛髮。
三、燙髮一星期前後,不建議進行染髮。
四、燙髮操作時應戴手套。
五、應避免燙髮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沖洗。
六、應避免燙髮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七、燙髮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八、因使用燙髮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應避免使用。
九、頭皮、頸、臉部有腫脹、受傷、過敏、發炎狀態、皮膚疾病或身體有特殊情況(如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者,應避免使用。
十、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一、使用脫色脫染劑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使用前請詳閱說明書,並依據使用方法正確使用。
(二) 不得使用於眉毛、睫毛等頭髮以外之毛髮。
(三) 脫色脫染後一星期前後,不建議進行燙髮。
(四) 剛修臉或剃臉後,應避免使用。
(五) 敏感性皮膚者建議使用前諮詢皮膚科醫師。
二、脫色脫染操作之注意事項:
(一) 操作時應戴手套。
(二) 應避免脫色脫染劑接觸臉部或頸部,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沖洗。
(三) 應避免脫色脫染劑於操作及沖洗時接觸眼睛,若不慎接觸時,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迅速就醫。
(四) 使用後若皮膚有任何異常現象,應迅速就醫。
三、下列情況者應避免使用:
(一) 因使用脫色脫染劑(不限本產品),曾引發過敏反應或身體不適等症狀者。
(二) 頭皮、頸、臉部有腫脹、受傷、過敏、發炎狀態、皮膚疾病或身體有特殊情況(如患病、病後恢復、生理期及懷孕期間等)者,應避免使用。
(三) 腎臟疾患或血液疾病之患者。
四、儲放注意事項:
(一) 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二) 儲放場所應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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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0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