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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表7、附表9、第19條附表22、附表23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7 and 9 of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22 and 23 of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1-10-12 截止於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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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金管證發字第110036420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七、附表九、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利公開發行公司規劃明年度股東會召開時程及股東會年報內容之編製,提供其充分準備時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88。

(四)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七、附表九、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0年11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金管證發字第110036497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表7、附表9、第19條附表22、附表23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7 and 9 of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22 and 23 of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1-11-30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七、附表九、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二、附表二十三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事項「考量獨立董事建議事項往往涉及公司營業秘密及重要Know-How,建請刪除於附表二之一揭露「獨立董事建議事項內容」之資訊」部分,考量ACGA多有建議鼓勵獨立董事表達異議之文化,所提涉及公司營業秘密為由,建議刪除揭露獨立董事「建議事項」之資訊事項,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惟考量實務運作及參考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將應揭露「獨立董事建議或反對事項內容」,修正為應揭露「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之資訊,已酌予參採納入修正。
2.有關建議年報部分揭露資料增加第三方查證機制部分,股東會年報揭露內容包括財務及非財務相關資訊,財務資訊多係引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至非財務性資訊部分,目前係採鼓勵驗證機制,為提升資訊揭露品質,本次修正附表二之二之二已就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資訊,增訂指引要求公司敘明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政策及數據等是否通過國際相關驗證標準及其所涵蓋範圍、是否參考國際通用之報告書編製準則等公司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暨該報告書是否取得第三方驗證單位之確信或保證意見,現行已有相關規定,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3.有關建議附表二之二之二(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應規範資訊揭露之時間區間及比較表部分,查現行附表二之二之二已採行比較表之格式呈現,且其揭露期間原則為過去一年度執行情形,倘有需揭露過去兩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集廢棄物總重量等統計數據,均已於附表「推動項目」之欄位敘明,現行已有相關規定,爰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4.有關建議增加揭露經理人年齡資訊,或於附表一(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之多元化情形敘明董監事年齡或分別列示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資訊等,按本次修正係為促使公司重視接班人計畫,主要係指公司董事部分,且獨立董事亦為董事,爰表格應共同列示為宜,故所提建議暫不予參採。
5.有關建議證交所先修正現行「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名稱為「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部分,查證交所已修正其「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名稱及相關規範內容。
6.至所詢審計查驗報告等資料是否一併提報董事會、簽證費用所涉公司內部成本及外部成本認定、及毛利率等因疫情等變動於財報揭露方式等事項,與本次修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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