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
發布於
2025-05-01
截止於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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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商字第114014031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
依 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長規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址:https://www.aoc.gov.tw)、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至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法令預告(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三、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為鼓勵企業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以創造研發、投資等規模經濟,統籌整合後勤資源,規劃以實際轉讓時課證券交易所得稅負方式,排除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之障礙,以協助產業面對全球激烈競爭,確具有修法之急迫性,預告期間定為14日。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43-3300分機7132蘇小姐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為鼓勵企業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以創造研發、投資等規模經濟,統籌整合後勤資源,規劃以實際轉讓時課證券交易所得稅負方式,排除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之障礙,以協助產業面對全球激烈競爭,確具有修法之急迫性,預告期間定為14日。
機關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25-08-22
初步回應
感謝您提供的寶貴意見,本部後續將與國發會、財政部等研商,納入後續修法及訂定相關子法之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25-08-22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對於企業併購法的關注與建議,有關各位的意見,經濟部與各部會開會研商後,綜整回應如下:
一、國發會將會同財政部依企併法之授權,另訂產業控股公司認定辦法,針對產業控股公司規模、持股架構與營運範圍等資格要件進行規定,以促進產業做大做強,有效達到政策目的,避免租稅措施適用浮濫,並符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二、考量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所欲達成健全房地產市場之目的,與本次修法鼓勵籌組產業控股公司之政策目的不同,經相關部會評估後不予參採。
三、考量既存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如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包括直接及間接持股),實已具有控股性質,尚不須再透過租稅措施鼓勵其籌組產業控股公司,經相關部會評估後,已於草案明定收購公司及被收購公司原具有控制從屬關係者,不適用本租稅措施。
四、有關「交換」及「併購」,係例示更多「轉讓」之原因;另為利產業控股公司持續創造規模經濟,產業控股公司後續被另一產業控股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收購,符合同法第44條之2規定者,原被收購公司之股東亦得選擇繼續適用該租稅措施。
五、透過減資間接交付股份之情形,非屬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之股份轉換情形。
六、修正草案已明文授權財政部就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應符合之要件等另訂辦法;為期明確,已於修正草案說明例示相關要件,例如股東取得產業控股公司股份後應繼續持有一定期間、被收購公司原經營項目與產業控股公司經營項目具一定關聯性或具提升經營綜效之功能等。
經濟部公告: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
經濟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發文字號:經授商字第11401403110號主 旨: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依 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長規字第1125021127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址:https://www.aoc.gov.tw)、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至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法令預告(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三、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重大政策,為鼓勵企業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以創造研發、投資等規模經濟,統籌整合後勤資源,規劃以實際轉讓時課證券交易所得稅負方式,排除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之障礙,以協助產業面對全球激烈競爭,確具有修法之急迫性,預告期間定為14日。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三)電話:(02)2343-3300分機7132蘇小姐(四)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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