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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6條、第7條、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7 and 1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Criteria and Inspection of No Harm to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in Article 45 of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發布於  2022-04-29  截止於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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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勞動條2字第111014038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考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本辦法僅係做文字之修正並未有實質內容之變更,且於公告後,後續仍需進行「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及「未滿15歲工作者申請管理」資訊系統之修正作業,爰擬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爰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7樓

(三)電話:02-85902735

(四)傳真:02-8590273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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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1年5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勞動條2字第1110140511號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6條、第7條、第16條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7 and 1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Criteria and Inspection of No Harm to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in Article 45 of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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