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18-09-11 截止於 2018-11-12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3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911
衛授食字第1071301651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隔日起6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82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12-03

綜整回應:

107年9月11日至11月12日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留言內容

本署說明

請問60天後,多久會公告實施?公告後是否有緩衝期? 因為依照公告的限量,許多產品都要更改配方才符合, 例如飲料類還要重新做熱穿透,時間根本來不及。

本預告修正草案業於第四條預告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惟有關於後續相關行政程序及發布施行日期,敬請密切注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訊息。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因此次修法關係到原料轉變成添加物類別,供應鏈影響範圍甚廣,想就相關疑問做進一步詢問:食品原物料與添加物的切換時間點如何認定?(例如:添加物進口日、製造日或查驗登記核准日等)因添加物是需要查驗登記的,未來如修法,廠商是否有足夠的緩衝期去因應?

請問β-環狀糊精第三點「本品可使用於調味飲料,用量為0.50 g/kg以下。」 如我司生產的飲料符合罐頭食品三要素(密閉容器.常溫保存.商業殺菌)屬於罐頭食品,也符合第三點嗎?

  1. 一般食品無預先審查制度,業者須秉持自主管理之精神,確認產品之衛生安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使用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合先敘明。
  2. 本預告修正草案之「β-環狀糊精」,僅限使用於口香糖、泡泡糖、速食麵、調味飲料,以及薯(藷)類、麵粉或澱粉為原料之零食,並訂有使用限量及規格標準,並未准許使用於表列以外之其他食品。前述之調味飲料,係指以水為基底調味之含碳酸及不含碳酸飲料。
  3. 台端所詢之「罐頭飲料」產品,如確實符合前述調味飲料之規定,則得屬前述草案中β-環狀糊精使用食品範圍之調味飲料,建請依上開說明內容確認。

食品製造廠使用的相關食材,對應廠內添加物三專管理與產品標示切換模式要如何定義?(舉例:修法前廠商已進貨果膠,修法後廠商是要把果膠外包裝標示立即修正?或廠區要馬上依照三專模式做管理?)另以混合果膠的半成品是否也需要同步調整?

本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如依原案正式公告實施:

  1.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三第6點規定「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爰案內所詢,倘該原料係以食品添加物管理,則食品製造業者應依前述要求辦理,以符合規定。
  2. 有關於產品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及α、β、γ-環狀糊精應列屬食品添加物,草案正式公告實施後所產製之食品外包裝標示始須符合規定。產品標示資訊如須補正,得以更換包材或黏貼覆蓋等方式為之;惟前述黏貼覆蓋之標示改正,應以消費者無法看到原不符規定標示之方式為之,且貼紙應確實具備不易再撕開、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之特性,其資訊應確實使消費者清楚辨識。
  3. 若使用單方「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及α、β、γ-環狀糊精」食品添加物,則其應具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及產品登錄碼;若使用含前開品項之複方食品添加物,則其應具有產品登錄碼。

β-環狀糊精為何與α-環狀糊精.γ-環狀糊精相比要限制使用項目跟限量?目前看到的訊息都只說是為了要接軌國際,但這跟要限制使用項目跟限量無直接關連性。邏輯上是否應該是要舉出類似毒理測試的結果來說明比較合理?廠商也比較容易了解

以上 敬請再協助釋疑,謝謝

  1. 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
  2. 本修正草案預告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及α、β、γ-環狀糊精納入食品添加物管理,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並經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通過。另查,β-環狀糊精於國際間 (如:歐盟、日本) 亦以食品添加物管理,並訂有使用規格、限量等相關標準。
  3. 有關於食品添加物之安全性評估資料,台端可參考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 (http://apps.who.int/food-additives-contaminants-jecfa-database/search.aspx)、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http://www.efsa.europa.eu) 、學術期刊等相關研究評估資料。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