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ome 19 permits and warning label requirements (click on the hyperlink to view in detail)
發布於 2019-05-13 截止於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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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0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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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開放『輔酵素Q10(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開放『肌酸』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之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及「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開放『輔酵素Q10(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開放『肌酸』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之警語標示」、「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及「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18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開放輔酵素Q10(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廢止理由
開放輔酵素Q10(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開放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供為食品原料,惟每日食用限量為30 mg以下,且應同時加標警語,以提供消費者參考。
二、修正添加輔酵素Q10(Coenzyme Q10)之食品,應加標警語字樣為「15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抗凝血藥品(warfarin)之病患,不宜食用」,以使消費者清楚warfarin藥品係屬抗凝血藥;並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
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四棱白粉藤(學名Cissus quadrangularis)」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且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孕婦、幼兒與生長發育期之青少年不宜使用」等字樣。
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學名Stachys floridana)」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 g以下,且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大量食用可能會造成脹氣、腹痛等症狀」等字樣。
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三果木(Terminalia arjun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三果木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三果木樹皮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及「服用心血管疾病或高血脂症藥物者,食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穀胱甘肽(Glutathio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穀胱甘肽」之來源為由圓酵母(Torula yeast)發酵製成,其每日食用限量為25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穀胱甘肽」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穀胱甘肽過敏者、孕婦、哺乳婦女及嬰幼兒應避免食用」等字樣。
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每日食用限量為6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2公克。
二、使用原料「甲基硫醯基甲烷」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等字樣。
三、該原料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0.05%。
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之可食用部位為全株,每日限量為900毫克。
二、使用原料「紫錐菊(Echinacea purpurea)」全株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每日限量為4.5公克乾燥根或100毫克harpagoside以下。
二、使用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 (Burch) DC.)根」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心悸、胃酸過多、膽結石患者及孕婦忌食,且勿與抗生素、消炎藥、抗凝血劑同時食用」等字樣。
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蛋殼膜(Eggshell membrane)」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懷孕、哺乳期間婦女及對蛋過敏者應避免食用」等字樣。
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700毫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貓爪藤(Uncaria tomentosa)樹皮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1.孕婦、授乳婦女及三歲以下嬰幼兒不宜食用。2.使用抗凝血劑者,食用前須先諮詢醫生」等字樣。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廢止理由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標示外,並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
(二) 於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 本食品於標示或廣告時,應完整標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
二、食品品名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時,其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三、冬蟲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之無性世代為中華被毛孢。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為原料時,食品業者免提供菌株來源證明,但仍應具備該菌株之鑑定證明。
四、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雪蓮(Saussurea involucrata)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雪蓮組織培養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鮮品60克,乾品3克。
二、使用原料「雪蓮組織培養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兒及孕婦應避免食用」及「本品係雪蓮組織培養物,非自然生長之雪蓮」等字樣。
三、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雪蓮」,應完整標示為「雪蓮組織培養物」,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等字樣。
二、「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等字樣。另,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每日食用限量為十二公克以下。
二、使用原料「舒可慢(Sucromalt)」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果糖代謝能力缺失者避免食用」等字樣警語。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兒童、孕婦、哺餵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
(三) 服用藥物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
二、添加苦橙之產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濃度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20 mg以下。
三、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開放肌酸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之警語標示廢止理由
開放肌酸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之警語標示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食用肌酸之用途,主要作為運動人員或健美人士之增補劑,以增加肌力及爆發力。本署考量歐美已准許該成分供為食用,而國內運動員及擬健美身材之人士,也有使用該成分之需要,因此開放肌酸供為食品原料,惟應同時加標警語,以提供消費者參考。
二、添加肌酸之食品,須以中文顯著標示「肌酸不適合一般人食用。如擬食用,須在醫師、營養師或專業人士之指導下使用。使用不當,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包括:造成肌肉裂傷;產生體水滯留,增加心臟負荷;腎臟功能不佳者產生腎衰竭;飲水量增加造成電解質稀釋而引起抽筋或嘔吐;腸胃不適(下痢)」等字樣。
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本產品可能引起孩童過敏」及「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用藥者應特別注意」等字樣。 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狹葉紫錐菊根(Echinacea angustifolia DC.)」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二歲以下幼童、糖尿病患者、患有免疫相關疾病者或正在使用免疫相關藥物治療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等字樣。
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廢止理由
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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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0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