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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Managing and Reviewing Imported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發布於  2018-12-11  截止於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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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1211
農糧字第1071071531

主  旨:預告訂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農糧署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

() 電話:049-23323802429

() 傳真:049-234109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吉仲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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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8年5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農糧字第1081069052A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Managing and Reviewing Imported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農糧署 2019-02-22

綜整回應: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民眾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Miu tseng

本次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中,第四條第二項說明「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

有鑑於外國驗證機構及外國政府核發文件多以【英文】提供,鮮少為中文,國內邊境查驗的單位,關務署、食藥署等皆可受理【英文】文件,本次擬定草案說明只接受中文文件,與其他單位受理作業有所出入,且進口作業已相當繁複,此項規定無形增加業者作業量。

衛生福利部法令「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等業務的查驗規範皆可受理【英文】文件,由於【英文】已是通用語文,請再考量近日行政院推動之雙語國家政策發展,希望能同以中央政策精神,同意將【英文】文件納入檢附文件的規範。(即附上【英文】文件即不用再翻譯為中文)

進口有機農產品之管理及審查程序自96年起皆需針對非中文本,要求檢附中文譯本,係因考量各國驗證機構核發之文件格式差異甚鉅,為加速審查及溝通時效而定有該規定,經研議維持原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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