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Managing and Reviewing Imported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發布於
2018-12-11
截止於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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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農糧字第 1071071531 號
主 旨:預告訂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oa.gov.tw )及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afa.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本會農糧署
( 二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 8 號
( 三 ) 電話: 049-2332380 轉 2429
( 四 ) 傳真: 049-234109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吉仲
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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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8年5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農糧字第1081069052A號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Managing and Reviewing Imported Organic Agricultural Products"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農糧署
2019-02-22
綜整回應: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民眾意見
機關綜整回應
Miu tseng
本次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中,第四條第二項說明「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
有鑑於外國驗證機構及外國政府核發文件多以【英文】提供,鮮少為中文,國內邊境查驗的單位,關務署、食藥署等皆可受理【英文】文件,本次擬定草案說明只接受中文文件,與其他單位受理作業有所出入,且進口作業已相當繁複,此項規定無形增加業者作業量。
衛生福利部法令「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等業務的查驗規範皆可受理【英文】文件,由於【英文】已是通用語文,請再考量近日行政院推動之雙語國家政策發展,希望能同以中央政策精神,同意將【英文】文件納入檢附文件的規範。(即附上【英文】文件即不用再翻譯為中文)
進口有機農產品之管理及審查程序自96年起皆需針對非中文本,要求檢附中文譯本,係因考量各國驗證機構核發之文件格式差異甚鉅,為加速審查及溝通時效而定有該規定,經研議維持原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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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農糧字第1071071531號主 旨:預告訂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訂定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三、「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農糧署(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三)電話:049-2332380轉2429(四)傳真:049-234109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吉仲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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