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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8 under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發布於  2024-11-18  截止於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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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6534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黃專員

(四)電話:02-23565276

(五)傳真:02-2397687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要件,為使住宅租賃契約作一致性規範所為之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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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4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8 under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8th, April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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