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Motor Vehicle Violate Anti-idling of Fine Standards"
發布於 2019-05-21 截止於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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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環署空字第1080034989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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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後已刪除第63條之1第2項,整併納入第85條統一規範,爰配合辦理廢止。
四、原條文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相關法規有儘速修訂之必要,以符實需,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308
(四) 傳真:(02)2371139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廢止總說明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第 三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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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8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