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for Establishing Classes for Gifted Students in Art Education at Primary and High Schools"
發布於 2020-01-21 截止於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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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教師(一)字第109000363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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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藝術教育法第8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6226。
(四) 傳真:(02)2397-691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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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9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