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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7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7-1 of "Buildings Facilities" under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2-08-03 截止於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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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台內營字第111081389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7條之1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97條。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7條之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345#2699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台內營字第1110821922號

內政部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9-1 of "Buildings Facilities" under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2-10-03

綜整回應: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3條條文係於63年2月15日台內營字第573693號令修正公布,該條文所列「中國國家標準」一詞係為舊名稱,現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經查本規則多數條文均已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本署後續將查明本規則尚未完成「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修正處,另案辦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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