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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公告:預告「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perations Takeover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ormer name: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for Governing Operation Takes Over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發布於  2026-06-09  截止於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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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農綜字第1150012649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三、「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綜合規劃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三)聯絡人:周科員。

(四)電話:(02)2312-4646。

(五)傳真:(02)2331-365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5年10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 農綜字第1150013511號

農業部令:修正「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perations Takeover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Agricultural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Operations Takeover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Recycling and Reuse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 2026-09-04

綜整回應:

您好,感謝您對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議題之關心。本部本次預告修正草案,係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施行細則修正,並兼顧實務強制接管移交作業之需,經參採各部會相關辦法,爰修正名稱及條文內容。謹就您所提意見回應如下:

一、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強制接管條件均依循母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非無標準之任意裁量。接管作為維護公共利益之最後手段,已合理限縮主辦機關之行政裁量空間;同時,本修正草案第三條及第十七條均明定處分書須依行政程序法載明強制接管、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依據、並為訴願教示,以確保民間機構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能獲得合法之權益保障。

二、本修正草案為完善監督與防弊機制,已明定接管人權限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以落實最小侵害原則;重要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項均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增訂接管與終止處分均須於政府公報或網站公告五日,藉此提升程序透明度;終止接管時之結算報告書須經會計師簽證,引入專業第三方查核。

三、針對接管費用公平負擔與健全民間環境,由民間機構負擔清點費用係履行其維持資料完整之義務;而營運所需費用以收入支應為原則,不足部分主辦機關得予以補助以分攤經營風險。此外,本修正草案明定接管人強制使用民間機構資產應支付費用,具體數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再依序由主辦機關調處及主管機關裁決,以兼顧私有財產權及行政效率。本修正草案透過接管程序法制化,建立穩定且可預測的風險管理框架,以建構穩健投資環境並提升民間長期投資信心。

敬祝 平安健康

農業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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