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DNA Sampling Act"
發布於 2021-01-22 截止於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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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台內警字第10908788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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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13條。 三、「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二)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三) 電話:02-27697399轉2502至2505 (四) 傳真:02-2756922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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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4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