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6 and 9 of "Prohibited Activities Regulations in the Domain of Taroko National Park"
發布於
2022-01-10
截止於
2022-03-11
討論(尚餘0 天)
138 留言
16
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規定。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國家公園法 第13條第8款。
三、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396
(四) 傳真:02-87712681
(五) 電子郵件:af9864@cpam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1年6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台內營字第1110809866號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6 of "Prohibited Activities Regulations in the Domain of Taroko National Park" (amended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28th, June 2022)
機關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2-02-11
預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修正草案初步回應
有關本次預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規定「野炊」修正為「炊煮」1事,考量民眾仍有炊煮需求,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預訂於預告完成後,原則以不易購買食物且有提供炊煮必要的場域,另行公告簡易炊煮地點。
感謝各界對本案關心,相關疑問及意見均將納入修正考量。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2-06-28
綜整回應:「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規定修正發布。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內政部 於 111 年 6 月 28 日 以台內營字第 1110809866 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 修正,係將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野炊」修正為「炊煮」,以明確規範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使用如木材、卡式爐、瓦斯爐、汽化爐等各種行為,避免炊煮影響遊憩品質及生態環境。
三、 考量遊客仍有炊煮需求, 本次修正事項 說明如下:
(一)指定簡易炊煮地點: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業於 111 年 5 月 10 日以太遊字第 1111005392 號公告指定 45 處簡易炊煮地點。生態保護區內經前揭公告列舉之各登山路線,經申請入園許可證獲准後,即得於指定地點進行簡易炊煮;生態保護區外各分區,僅合流露營區及綠水野營地開放從事簡易炊煮行為。
(二)指定簡易炊煮地點以外地區:生態保護區內未經前揭公告列舉之其他登山路線有炊煮需求者,於申請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證時,併案上傳行程計畫書,說明每日宿營及炊煮地點、方式供審查。
(三)簡易炊煮係指使用卡式爐、瓦斯爐、汽化爐等煮食、燒開水等炊煮行為,仍禁止使用木材或其他落地火源生火及其他大肆炊煮行為。
四、國家公園為生態環境保育重要區域,用火炊煮食物衍生氣味、殘物及熱源,對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皆有所衝擊。請遊客儘量以行動乾糧及保溫瓶進行遊憩活動,減低用火對環境衝擊,並考量其他遊客體驗需求下從事活動。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討論區(138 則)
這個主題暫停討論
建議明訂不可天然樹枝等野火煮食, 但可用高山瓦斯罐炊煮食物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建議明訂不可天然樹枝等野火煮食, 但可用高山瓦斯罐炊煮食物; 山上需要熱食, 常爬山的官員們應最了解情況。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加油~ 台灣山林的美好需要更有智慧的我們,透過教育來提升國民山林知識水準,一同守護這片美好的大自然,不應發生事情就全盤以禁止這個禁止那個的舊方式來阻擾大家親近山林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政府需要的是教導 或宣導如何安全使用火源 如何避免發生火災 使用瓦斯罐時需被水即時撲滅火勢 避免在腐植土上使用爐具 避免在松針以及箭竹區域使用爐具 玉山會燒的那麼嚴重就是腐植土造成的! 地下中空導致滅火困難才會延燒 擴大範圍 會在腐植土上用爐具那個叫做遊客不是登山客! 沒知識亂用爐具造成的 不是爐具的問題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官員踢倒爐火釀災確來處罰其他登山者使用爐火,這是什麼邏輯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不應禁止!不要重蹈 "什麼都禁就沒事"! 應該是肇事釀災重罰才是!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我反對…. 希望開放合法申請的登山客可以使用煮食… 高山溫度低,能喝到暖呼呼的熱湯很有幸禍感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不要禁止, 但是肇事可以重罰 如此可以養成負責任行為, 也不會影響登山安全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登山縱走行程時,煮食對登山者有實際上的需求性,請相關單位不要硬性規定不能用高山爐煮食,如果執意要規定煮食區域範圍,也希望能多點開放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瓦斯爐頭踢翻真的不會引起大火。請不要因為少數人為了規避違規明火事實用的藉口,而變相違反山林開放的方向、為多數山友製造更高風險。 台灣應往先進國家邁進、而非先禁國家。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請不要一堆沒在爬山的官員在辦公室就立了個不食人間煙火的法!以多數山友用的小爐頭與高山瓦斯為例,請舉證歷年來到底有那幾次火災與此有關?上次官員自己失火事件是生日野火!再來登山如果還要限定區才能用火,請問地區怎定義?369後面整片燒掉不就在山屋旁??重點是要教導如何安全用火與危機處理!一律禁止是最不負責的管理方式!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場域為劃分清楚前,請勿倉促立法,請先明定遊憩區範圍,劃分活動事項等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登山煮食對於縱走與登山人員有取暖作用,希望能更改這個法案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如果有人半路失溫迫降不敢煮水吃熱食而出事,一定告死你們這些紙上辦公在辦公室吹空調的公務員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登山炊煮並未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應宣導正確使用,不應剝奪人民休閒生存的自由。 登山爐具為登山保命之重要裝備,僅限制固定場域使用,是限制人民自由,仍國家政策倒退,請全面檢討山林政策,傾聽山友聲音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怠惰的政府,無能力管理就禁止. 禁止是最簡單的管理,那我納稅養你們何用?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公務部門的怠惰,會阻擋人民的求生需求,人民不愛。 孟子曰:「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 好的政治,不及好的教化能得民心。好的政治使人民敬畏;好的教化使人民愛戴。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請參考雪霸聲明重新修正,指明區域為遊憩區避免爭議 1、本禁止事項修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管理無需申請進入且眾多訪客之遊憩區的環境公害與污染行為,而明確規範遊客使用卡式爐、瓦斯爐具等炊煮行為,以利遊憩區之現場管理。而進入生態保護區的登山活動則以原有申請核准機制給予炊煮的核准。 2、即國家公園內生態保護區的登山活動,依規定皆需申請許可後才能進行,而相關炊煮行為皆已在入園許可證內核准。目前可炊煮的地點為山屋、指定營地、獲准之登山路線。前述的獲准之登山路線仍請各位務必注意,應該要選擇可預防並避免引發山林及動植物災害之空間進行炊煮行為,同時也應不礙於環境安寧及公眾安全的空間下炊煮者,都不違反規定。
我要留言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看更多留言
內政部公告:預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10800305號主 旨:預告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三、「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三)電話:02-87712396(四)傳真:02-87712681(五)電子郵件:af9864@cpami.gov.tw部 長 徐國勇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