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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Setting Energy Conservation Objectives and Execution Plans for Energy Users From 2025 to 2028"

發布於  2024-10-14  截止於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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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經能字第11358003730號

主  旨:預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地址:104100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21370分機6431

(四)傳真:(02)2775777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經濟部 2024-12-18

民眾DEF提問回應:

1.各能源用戶所提節能措施,經經濟部書面審查通過者,均可認列為節電量。其中共同節電機制,若能源用戶協助中小用戶汰換一級能效設備等指定項目,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統一發票等)即可認列節電量,無須透過第三方查驗證才可認列。若非屬上開指定項目,則需經由第三方量測驗證。 2.本規定的精神,在於促使能源用戶每年規劃新節電措施,據以瞭解各能源用戶相對於前一年之節電變化情形。裝置再生能源自發自用,減少廠內用電及參與需量反應,本規定皆認定為事實發生年度之節電措施,並認列12個月,其他節電措施之認定方式,亦依此原則辦理。

經濟部 2024-12-18

民眾ABC提問回應:

法規所要求之平均年節電率要達1%為相對值減量,並非絕對減量,係要求用戶在用電成長時,亦要投入落實更多節電措施,包含汰換設備、節熱、列管電號範圍內設置自發自用之再生能源、參與需量反應並有實際抑低成效皆可認列為節電量。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4-12-18

綜整回應:

1.本次擬訂草案,主要是為提高企業用電效率、推動深度節能,同時搭配多項配套措施,推動企業共同節電(以「大帶小」協助中小企業汰換老舊指定設備為節電量認列標的或透過第三方量測驗證機制,在足夠的佐證資料下,可認列節電成果),期協助企業達成下階段節電目標與擴大節電成效。 2.法規所要求之平均年節電率要達1%為相對值減量,並非絕對減量,係要求用戶在用電成長時,亦要投入落實更多節電措施,其精神在於促使能源用戶每年規劃新節電措施,據以瞭解各能源用戶相對於前一年之節電變化情形。 3.感謝各界的關注與建議,依「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第5點規定,能源用戶於104年至113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規定,將於113年底屆滿,為持續推動能源用戶深度節能,爰訂定本規定。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事宜,感謝各界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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