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參與式預算
協作會議
找首長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發布於 2017-10-25 截止於 2017-12-26
討論(尚餘0天)
1留言 7 已關注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本次修法考量為輔助舉辦聽證之行政機關作成聽證紀錄,爰將現行條文第64條第3項規定修正移列於本條,增訂聽證應由行政機關錄音或錄影。又聽證係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案作成行政處分前,為釐清爭點,使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充分陳述,賦予言詞辯論之機會;另鑒於電子通訊、社交媒體日益發達,聽證會得否藉諸上開傳播工具作即時現場之對外傳布,實務上頗滋爭議,如參與聽證之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任意錄音、錄影,藉此傳播、散布,恐有影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之虞,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90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第20點第4款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第5款,明定非經主持人許可,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亦即由聽證主持人裁量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得否錄音、錄影或攝影。 三、準此,有關本條建議修正「聽證經主辦單位決定不公開者,聽證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其意旨似認只要聽證經公開者,均得錄音、錄影或照相,以及「主辦單位舉行公開聽證時,得進行網路影音或文字直播。」等節,承前所述,為避免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任意錄音、錄影,藉此傳播、散布,恐有影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之虞,上開建議爰未予採納。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 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