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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預告修正「行政程序法」

發布於 2017-10-25 截止於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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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18-01-09

綜整回應: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本次修法考量為輔助舉辦聽證之行政機關作成聽證紀錄,爰將現行條文第64條第3項規定修正移列於本條,增訂聽證應由行政機關錄音或錄影。又聽證係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案作成行政處分前,為釐清爭點,使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充分陳述,賦予言詞辯論之機會;另鑒於電子通訊、社交媒體日益發達,聽證會得否藉諸上開傳播工具作即時現場之對外傳布,實務上頗滋爭議,如參與聽證之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任意錄音、錄影,藉此傳播、散布,恐有影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之虞,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90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第20點第4款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第5款,明定非經主持人許可,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亦即由聽證主持人裁量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得否錄音、錄影或攝影。
三、準此,有關本條建議修正「聽證經主辦單位決定不公開者,聽證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其意旨似認只要聽證經公開者,均得錄音、錄影或照相,以及「主辦單位舉行公開聽證時,得進行網路影音或文字直播。」等節,承前所述,為避免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任意錄音、錄影,藉此傳播、散布,恐有影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之虞,上開建議爰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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