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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and Review of Decommissioning Permit for Nuclear Reactor Facility"

發布於  2018-09-21  截止於  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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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918
會核字第10700114142

主  旨:預告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其名稱並修正為「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除役期間管制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三條。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辦法規範對象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本件修正草案研擬期間,已多次以各種方式提供其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適當處理其意見,為配合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程,本件草案預告期間定為十四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核能管制處。

()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806樓。

() 電話:02-22322126

() 傳真:02-8231780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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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18-10-08

民眾提問:

原能會回復如下:

一、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其除役的目的,是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開發利用,而除役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必須貯存於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准的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當主管機關查證確認拆除後廠址之輻射劑量,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後(即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就完成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
二、台電公司核能一廠除役計畫規劃將核一廠廠區劃分為拆除範圍及保留區兩部分,其中拆除範圍於主管機關確認符合相關標準後,其土地資源能再度開發利用,就完成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而保留區包含放射性廢棄物的貯存設施,須待集中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啟用後,放射性廢棄物方能遷出保留區。依據國際上核電廠除役實務案例,核電廠除役後,廠區部分範圍通常也會保留必要的核廢料處理及貯存設施,直到最終處置設施啟用。
三、為順利推動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管制工作,原能會積極推動資訊公開透明,已於網站成立核電廠除役專區,視工作進度公開核電廠除役管制相關資訊,並舉辦相關說明會,加強公眾參與。此外,本會亦督促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持續進行內、外部利害關係人溝通工作,以期透過除役溝通工作之推展,建立利害關係人之信任感與闡述政策內容。
四、關於在地居民監督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機制,行政院已成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廣納各界參與,針對除役相關議題進行溝通討論。此外,目前新北市政府正協助核一廠所在地石門區成立地方監督委員會,以建立當地居民與台電公司之溝通平台、督促核一廠除役資訊透明化及反映在地意見等,並在該委員會中針對所關心之議題進行討論,視需求邀請民意代表、相關政府單位代表與專家參與。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作業需相當時間,又涉及多個專業領域,除需政府相關機關管制監督,例如:經濟部、環保署、勞動部及地方政府等,亦仰賴地方大眾了解與支持,以推進除役作業,達環境永續發展。在設施除役期間,原能會仍將本於職責,持續執行核子燃料、輻射防護及放射性廢棄物等安全與品質管制,期使未來我國核能電廠能在符合安全標準之前提下,如期如質完成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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