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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and Alcohol Concentration Testing in Traffic Accident Cases by Judicial Police Authorities"

發布於  2026-05-21  截止於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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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台內警字第11508720382號

主  旨:預告訂定「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3項。

三、「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葉警務正

(四)電話:02-23414992

(五)傳真:02-2321986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劉世芳



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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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6-07-13

民眾提問: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草案

您好:

非常感謝您對警政事務的關心與寶貴意見。有關您所詢強制採血之法律適用、救濟管道及資訊公開等事宜,本署回應如下:

一、按條文中「情況急迫」一詞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用語,當無所謂認定寬鬆之疑義;又既言「情況急迫」當指司法個案事前審查不及或審查顯無可能之情形,屬法制慣用體例用語。另但凡公權力之行使,均可藉由司法事後審查以保障人民權益、兼顧個案正義並維繫公權力執行之彈性及效率。

二、有關血液檢體之運送、封緘與保存方式,業經本部(警政署)會同交通部、衛福部、法務部及實務醫療機構多次召開會議,分就法規、技術及效能等各個層面廣泛且深入研議協商後訂定,俾符司法個案所需檢體保存之正確性並兼顧實務運作可行性。

三、有關民眾對於強制採血不服之救濟方式業明訂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末段「……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有關救濟程序業已於前揭法條明確規定救濟管道在案。

四、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強制血液測試檢定涉及刑責之司法個案,該血液檢體之處理及檢驗報告等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於偵查、追訴階段,依法不予提供。

感謝您對警政之關注,特致謝忱。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6-07-20

綜整回應: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

您好:

非常感謝您對警政事務的關心與寶貴意見。有關您所詢強制採血之法律適用、救濟管道及資訊公開等事宜,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一、按條文中「情況急迫」一詞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用語,當無所謂認定寬鬆之疑義;又既言「情況急迫」當指司法個案事前審查不及或審查顯無可能之情形,屬法制慣用體例用語。另但凡公權力之行使,均可藉由司法事後審查以保障人民權益、兼顧個案正義並維繫公權力執行之彈性及效率。

二、有關血液檢體之運送、封緘與保存方式,業經本部(警政署)會同交通部、衛福部、法務部及實務醫療機構多次召開會議,分就法規、技術及效能等各個層面廣泛且深入研議協商後訂定,俾符司法個案所需檢體保存之正確性並兼顧實務運作可行性。

三、有關民眾對於強制採血不服之救濟方式業明訂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末段「……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有關救濟程序業已於前揭法條明確規定救濟管道在案。

四、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強制血液測試檢定涉及刑責之司法個案,該血液檢體之處理及檢驗報告等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於偵查、追訴階段,依法不予提供。

感謝您對警政之關注,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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