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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0 and 3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sidency, Long-Term Residency or Residency for Naturalization of the People of the Mainland China Area Living With a Relative in the Taiwan Area"

發布於  2025-07-23  截止於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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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台內移字第1140931826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9項。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聯絡人:葉視察

(四)電話:02-23889393#2561

(五)傳真:02-23820104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修正內容係為落實總統於114年3月13日「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宣示之「五大國安統戰威脅及十七項因應策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屬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部  長 劉世芳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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