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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3-02-16  截止於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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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主旨:預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3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三、考量業者意見已進行溝通,爰本次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翌日起14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電話:02-89680194、02-89680144

(四)傳真:02-89691300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3-03-29

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本草案提供之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回應如下: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1點之3部分:

本次對於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撥回方式之修正,主係因近期公司送審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有「現金撥回」和「單位撥回」的設計,其中「單位撥回」雖使受益權單位數增加,惟亦使「單位淨值」同步下降,整體而言投資帳戶淨值並不改變,對保戶而言與「不撥回」時之效果是相同的。而「現金撥回」的當下使投資帳戶淨值下降,但至少保戶是確實拿到現金的,此種撥回方式較為簡單、易懂。

此外,保險的本質為「保障」,而非投資,撥回方式宜簡單化方為妥適,「單位撥回」易使消費者誤解為整體投資帳戶淨值有額外增加的效果,為維護保戶權益,爰仍維持草案內容,規範限制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撥回之方式以「現金撥回」為限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2部分:

本修正條文係依本會證期局1111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981號令之分類,且考量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含非投資等級債券至少60%)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含非投資等級債券至多40%)所含之非投資等級債券較高,容易使保戶面臨較高信用風險,爰對該二類基金予以投資比例之限制,俾保障保戶權益。

此外,本修正條文所涉之投資標的為「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而非限制不得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所發行之債券」,又本修正條文尚保留「一般債券型基金」(含非投資等級債券至多20%)及「平衡型基金」(含非投資等級債券至多30%),未予限制投資比例,爰在符合本修正條文所規範之投資比例下,所投資之基金連結「新興市場國家所發行之債券」,尚無與本修正條文有衝突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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