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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5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ceability of Foods and Relevant Products"

發布於  2018-01-09  截止於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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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9
衛授食字第1061303179

主  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四項。

三、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 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54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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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3-26

107年1月9日至3月12日「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留言者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曾上哲

 

 

 

 

 

 

 

 

 

 

 

 

 

 

 

 

 

 

 

 

 

 

 

 

 

 

 

 

 

 

 

 

 

 

 

 

 

 

 

 

 

 

 

 

 

您好,就貴署預告草案細節提供以下建議

  1. 案由說明到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資訊需建立,倘若今日業者所進之原料已為高層次加工品(經高層次加工後,已無基因改造成分)是否仍有必要需登打源頭基因改造來源相關資訊?此點需再細部說明
  2. 回收產品及退貨品應登打對象、頻率等原則尚未明定,建議需再更為清楚使業者容易依循(例:退貨品登打方式、細項等)
  3. 報廢資訊登打規範原則尚未明定、如何定義報廢品或不良品等需再協助說明定義
  4. 業者如建立原料或半成品報廢/逾期發生原因或處理措施時,是否有制式說明方式及需包含資訊?亦或是文件上幾句話簡述即可?
  5. 現行規範業者中部分為販售業者(如奶粉),某些業者(如大型連鎖便利商店.超市等)在建立資料項目上恐有一定程度之困難性(如賣不出去導致逾期報廢.顧客反應品質不佳等),以上是否皆需要寫入文件中?是否可由總部統一協助整合各販售店舖資訊,以制訂之作業規範做為處理措施說明?此細節建議再做細部討論 以上 謝謝
  1. 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範疇者,須建立「產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資訊」。
  2. 有關回收及退貨品應登打對象、頻率之疑問,凡屬經本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就所從事食品相關業務,詳實記錄食品追溯追蹤相關資料,尚無限定資料記錄頻率。
  3. 有關「報廢品或不良品」定義,於本辦法草案之不良(含報廢)產品係指產品因過期、變質、腐壞、破損或未達品質規格標準者,如次級品、報廢品等。
  4. 有關報廢品或逾期原料發生原因、處理措施之說明,業者依實際情況記錄如能正確敘述清楚,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則符合本辦法草案規定。
  5. 有關報廢品或逾期原料發生原因皆須說明,惟是否由總部統一記錄,則依業者內部作業程序決定,倘衛生機關針對各販售點稽查,要求提供相關追溯追蹤資訊時,各販售點必須能提出相關憑證作為追溯追蹤之證明。
  6. 其他有關本草案之常見提問之QA,可參考: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t224205。

無具名

一般食品製造業者與其下游食品通路商或販售店家之合作關係,對於(近)逾期產品會有退回原製造廠端集中處理與銷毀,產品線之品項數若有千百項之眾,每項退回產品亦會有多種不同效期批號與數量。為對準品項、數量及其效期批號,其有關盤查、記錄、登錄、上傳…等人工作業,皆需額增投入相當多的人力時間。故,建請食藥署免除銷售退回產品追溯追蹤或採總量計,免除細品項產品之批號效期記錄,簡化業者執行困境,懇請食藥署採納業者意見

  1. 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供應過程各環節,經由標記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2. 針對銷貨退回記錄之疑義,依本辦法草案係要求建立銷貨退回產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號、有效日期、銷貨退回原因及其處理措施;返貨者之名稱及地址。
  3. 有關本辦法草案相關建議,本部將依評論期所蒐集意見進一步研討。如您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4. 其他有關本草案之常見提問之QA,可參考: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t22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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