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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olice Personnel Management Act"

發布於  2021-05-07  截止於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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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55
台內警字第11008711712

主  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41條。

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7

() 電話:02-23921949

() 傳真:02-2392534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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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10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台內警字第11008719862號;部特三字第1105388408號

內政部、銓敘部令: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Police Personnel Management Act"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1-07-07

綜整回應:

一、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第31條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所定情形之一……。」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33條所稱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10年,以參加考績者為準。(第2項)警察人員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者,其年資仍予計算……。」

二、次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考績係指任職期間之成績。是以,警察人員經停、免職,嗣依法提起救濟而維持原處分者,因未任職,爰無從辦理考績,即不屬前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12項得併計年資之情形;又對違法犯紀之警察人員,應依法究責,亦適用前述得否併計年資等規定。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02-23921949#6567)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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