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20-08-31
截止於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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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950107791號
主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
一、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
七五三九九號函。
二、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院授發資字第一○五一五
○一六五八一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部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094。
(四)傳真:(02)2389-9887。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1-04-29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關心本部法規修正案,將綜整留言內容回應分述如下:
一、第44條:
(一)有關建議修正第1項第6款「濕」字一節,經查前揭條款「污濕」文字與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污濕」相同,為法規一致性,建議維持原條文。
(二)有關行人常不遵守號誌通行時相,卻重罰車輛駕駛人,建議修正排除汽車駕駛人未禮讓違規行人罰則適用一節,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及第10條第4款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
致無法查證,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肇事舉發,係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又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已訂有行人違反穿越道路相關規定之罰則。據此,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接獲檢舉資料時,應查證屬實,又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舉發單位亦應依前揭規定,先分析研判或鑑定確認後,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援引適當罰則舉發,有關建議之修正意旨,現行已有規定可處理,爰建議維持現行修正草案。
(三)經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3項及第48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視覺功能障礙者係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行走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爰對駕駛人未停讓前揭視覺功能障礙者優先通行時,課以較未停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罰鍰。有關車輛未停讓未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由明眼人指引或使用其他手杖者優先通行時,依立法意旨及現行文義,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四)有關反映行人違規僅處新臺幣300元,及實務取締標準不一,建議車輛駕駛人未停讓行人之認定標準入法以符實際一節,本部將持續因應社會變遷及環境發展需要,持續檢討精進相關法令之妥適性;另有關實務取締標準一節,經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本署110年路口安全大執法實施計畫,有關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標準:『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二、有關建議將電動滑板車、電動代步車等靠電力載運人行進之動力器具納入管理,嚴格取締,並清楚規範肇事類型與各自應負擔之責任一節,經查電動滑板車、代步車等電力載運人行進之動力器具現行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之適用,於快車道以外之道路範圍行駛或使用,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於快車道行駛或使用,處新臺幣2,000元,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因而肇事,處新臺幣2,800元,另就建議嚴格取締部分,經函轉內政部警署表示,「經統計各警察機關109年期間,共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案件計215件,本署將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是類交通違規之稽查取締及相關宣導工作,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另考量交通事故發生原因有時並非單一因素,除按法令規範判別外,亦應參考事故現場道路幾何條件、道路現地環境、交通狀態、駕駛行為及具體情節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爰交通事故肇責認定,仍應由處理肇事案件之主管機關依個案前揭相關具體事項本於專業權責綜合判定為宜,以維道路安全及釐清事故。
三、有關建議大幅提高車輛違規佔用(行駛)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公車停靠區、自行車道之罰則,且不得取消檢舉前項違規一節,經查前揭違規佔用罰則,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經查該條款已由原處新臺幣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及100元以上400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及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且已提高違規佔用公車停靠區之罰鍰,機車處新臺幣900元,汽車處新臺幣1,200元;又查前揭違規行駛罰則,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亦已由原處新臺幣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部將持續因應社會變遷及環境發展需要,持續檢討相關法令之妥適性。另有關不得取消檢舉之意見,已轉請內政部警政署知悉。
預告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交通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950107791號主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草案。依據:一、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二、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院授發資字第一○五一五○一六五八一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部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網頁。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三)電話:(02)2349-2094。(四)傳真:(02)2389-9887。(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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