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5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2 of "Regulations for Highway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Highway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發布於  2026-04-10  截止於  2026-04-2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 交運字第115500334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三、「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本次修法係為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公布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詞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爰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三)聯絡人:黃科員。

(四)電話:(02)2349-2165。

(五)傳真:(02)2389-9887。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6-05-22

綜整回應:

一、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1項略以:「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費。」本部每年分配公路養管費予地方政府,均有審查其年度運用計畫,並定期管考其運用情形,亦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考評」,檢視其執行成效。

二、關於編列預算進行「路燈光害控制」一節,公路照明設計及預算編列,歷來均重視照明效率、生命週期成本及對周圍環境之影響,確保光線向下投射至路面並於適當路段增設遮光罩,避免光害逸散以確保交通安全與生態保育平衡發展。

三、至關於在養護標準中加入「透水性要求」一節,透水性鋪面多用於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係能使雨水通過人工鋪築之多孔隙鋪面直接滲入路基,而具有使水還原於地下者,可減輕排水道負擔及延緩洪峰流量,並可減緩熱島效應,進而達到生態效益。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