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quired Co-payment for the Expenses of Outpatient or Emergency Care for the Beneficiarie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發布於 2022-03-16
截止於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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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三、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 )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本案已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方收集意見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經該署於111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報告後,已參酌各界意見重行調整方案提報本部;對於本公告內容仍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
(三) 電話:(02)85906666轉6779
(四) 傳真:(02)8590604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4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衛部保字第1111260141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quired Co-payment for the Expenses of Outpatient or Emergency Care for the Beneficiarie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5th, May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04-0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1年3月17日至3月30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4月8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1300&log=detailLog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1. 提問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摘要
說明
詢問部分負擔收取規定
(4則)
開立慢病連續處方首次會加收藥品部分負擔,如果慢病人遠洋出海或出國依規定可一次領取90天用藥時,那加收藥品部分負擔該如何算。
提前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三次調劑之用藥,不須計收,僅第一次慢連箋調劑應依規定自行負擔部分費用。
1.藥品有寫牙科免部分負擔,檢驗檢查部分負擔是否也排除牙科。 2.中醫及牙醫是否也算基層檢驗檢查加收的範圍?
牙醫及中醫門診各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均按公告金額計收。
若病患有身障證明又為轉診(雙重身份)時要開檢驗,該如何收取?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者,至各層級院所門診就醫,其門診基本部分負擔皆為50元;其餘藥品及檢驗檢查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則依公告規定另外計收。
尚未取得重卡的透析病人,是否需收取藥品和檢驗部負擔?
1.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得依法免自行負擔重大傷病就醫之部分醫療費用。
2.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5條規定,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人受理之日為生效日,若透析患者就醫時尚未取得證明,其相關權益仍得依規定於事後認定處理。
詢問部分負擔調整後實務計收疑義
(31則)
各項實務作業疑義,包括排程檢驗檢查、採代檢或轉檢模式(不同執行地點)之收取方式、支付計價方式、申報作業、事後加做或改做其他項目之收取方式、退費處理等…
1.針對各界詢問檢驗檢查部分負擔實務計收疑義,已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積極研議規劃,並持續與各家資訊系統廠商及醫事服務機構協調溝通,嗣後並將提供完整之作業細節及QA等相關資訊供外界參考依循。
2.目前健保署已於其全球資訊網建立部分負擔專區(網址: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C08461B21E02098D&topn=787128DAD5F71B1A),並陸續更新各項資訊,如有部分負擔實務計收相關問題可至上開網站查詢,或電洽健保署)。
2. 建議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摘要
參採情形
說明
實施時程建議
(14則)
1.建議分階段實施。 2.建議給醫療院所系統因應時間。 3.正式公告後不要隔月就開始啟動。 4.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備之前,不宜貿然實施。
部分採納
1.健保署於擬訂調整方案後,即展開與各界之溝通,包括瞭解實務上醫事服務機構可能遭遇之困難,並預先研議因應;調整方案預告後,更加速研議各項細節,並完成申報格式調整等作業規定,積極向院所說明,掌握各院所配合辦理之進度。 2.實施時程之決定已按照健保署掌握醫事服務機構及資訊系統廠商籌備情況,以及該署考量對外宣導調整方案與弱勢補助措施所需,保留一定期程,俾利調整能順利實施。
整體規劃建議
(18則)
建議調整方案內容
1.建議盡量簡化收費計算(最好是用定額收費),以免健保署、醫院端與民眾端很複雜! 2.建議藥品及檢查驗部分負擔,不應區分醫院層級收取。 3.健保給付藥品與檢查檢驗在任何層級醫院均是同樣的給付點數(費用),因此,針對診療開立藥品及檢查檢驗之部分負擔上限,建議亦仍應不分層級採取一致性的上限。 4.建議新制部分負擔調高,著重在未經轉診逕赴醫院,而診所這邊,最好不調,如真要調,4.建議總調高的最高金額,能壓在30-50元以下。
不採納
1.部分負擔制度於規劃之始,即負有協助落實分級醫療及轉診制度之功能,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43條規定,診所及各層級醫院,按轉診情形,定有不同負擔比率。 2.本次調整即依健保法第43條之精神,按院所層級、轉診情形,小幅度調整部分負擔,期能強化負擔公平性、提升民眾就醫成本意識,及協助落實分級醫療。
建議不調整部分負擔(或部分層級不調整)
1.健保法43條明定之分級醫療部分負擔比例,診所調整後加收部分負擔比例反而最高,這樣合法合理嗎?建議診所此次不應調整部分負擔。 2.建議基層診所患者開立慢箋和檢驗檢查,維持免收部分負擔。 3.在診所就醫的慢性病患者,一年有4次慢性病連續處方簽第一次、做4次追蹤檢查,所以有可能每年比舊制就增加(200+100)x4=1200元負擔,恐影響民眾慢性病就醫意願。 4.若調高看診費用,我就少吃幾天肉,對別人來說,也許不多,但對我來說卻是一筆開銷,懇請部長慎思。 5.檢查檢驗加收恐衝擊重症及弱勢民眾的就醫負擔,懇請再行評估研商。
部分採納
1.為強化負擔公平性,提升民眾就醫成本意識,本部規劃調整藥品部分負擔,及新增檢驗檢查部分負擔,期藉以適度反映使用者付費精神,促進醫病共決,進而達成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之目標。 2.為減輕此次調整對於慢性病病人造成之衝擊,及鼓勵病情穩定者回歸基層接受照護,本部已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再調整方案內容,未來於基層診所就醫者,檢驗檢查費用低於1,000元以下者免收檢驗檢查部分負擔、1,001元以上者則收取100元。 3.健保署已規劃透過愛心專戶等方式補助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保險對象,期能保障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建議應加強對外說明及宣導
1.請健保署多向民眾正確宣導,包含急診部分負擔,避免爭議產生。 2.你健保署要調高藥品檢/查部分負擔,最好給我連續下廣告2個月,教育廣大習慣吃免費的民眾。 3.建請健保署及衛福部加強宣導「部分負擔」是醫院代替健保署收取之總額內費用,並非健保總額外之加收,健保可用資源並未擴大。
採納
為減少新制上路後之紛擾,健保署將持續對外宣導本次部分負擔調整內容、目的及實務計收方式,並持續更新QA等相關資料,供民眾查詢。
藥品分項收取建議
(3則)
建議調整收取金額
1.藥品部分負擔以50元計算級距太瑣碎,建議回到現行方式,以100元為級距計算。 2.建請訂定「區域醫院/醫學中心藥品費用1000元以下各級距均應自行負擔費用200元。」 3.區域以上藥品100元以下維持不收費。
部分採納
1.適度反映使用者付費精神,以強化民眾就醫成本意識、促進醫病共決,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為本次調整目的之一,但避免造成民眾就醫時之經濟障礙,亦為本部規劃調整方案時考量之重點。 2.本部將參採維持藥品費用每100元為一計收級距之建議,以簡化實務收取作業。
檢驗檢查分項收取建議
(9則)
建議調整收取金額
1.診所檢驗、檢查部分負擔部分,建議為草案中地區醫院的1/3,上限為30元。為方便診所收費,建議草案中500點以下不收,1001點以上100元,改為800點以下不收,801點以上ㄧ律30元。 2.目前規劃的各級距部分負擔收費標準並不符合分級醫療的精神。基層診所在與會員審慎討論後建議診所檢驗1000點以下不收費,1001以上不收或收費50元。 3.檢查檢驗區域以上經轉診500元以下及未經轉診100元以下比照地區不收 4.部分負擔級距改為100元。 5.醫學中心的檢驗檢查費用,依轉診、未轉診,每50元增收5、10元之40種收費級距,產生80種收費方式,每一個批價,系統都要試算80種邏輯,會造成更長的等待時間,懇請再予考量是否要拆分到這麼細。
採納
1.為降低收取檢驗檢查部分負擔對於慢性病病人造成之衝擊,及鼓勵病情穩定者回歸基層接受照護,本部參酌預告期間各界建議再調整方案內容,未來於基層診所就醫者,檢驗檢查費用1,000元以下免檢驗檢查部分負擔、1,001元以上收取100元。 2.參採外界建議,檢驗檢查採每100元為一費用計收級距,以簡化實務收取作業。
建議可酌予優免之情形
1.建議搭配原有的各項慢性病共照網給予豁免,願意加入共照網的患者大多遵醫囑性較高,健康意識及健康行為較好,理應給予較低的負擔。 2.如保險對象經醫師診斷病情,係屬需要長期透過各式影像醫學檢查定期追蹤者,應另定豁免條款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累計上限。 3.在醫院配合健保制度所開設的以病人為中心的整合門診就醫,其開立檢驗檢查的部分負擔,建議應採「經轉診」之部分負擔收取方式。 4.建議對於配合政策參與的保險對象,於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計畫內者,應予免自行負擔門診檢驗、檢查費用。 5.依鼓勵轉診之政策,建議經轉診後之該次轉診之檢驗檢查不再加收檢驗檢查部分負擔。
不採納
1.本次規劃新增收取檢驗檢查部分負擔之目的,係希望藉以提高民眾就醫成本意識,主動與醫師討論各項檢驗檢查之必要性,促進醫病共同決策,進而提升疾病照護品質。 2.對於參加健保推動之各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慢性病照護計畫、醫院以病人為中心之門診整合照護計畫等之保險對象,因醫療團隊將主動為病人進行健康管理、提供整合性之照護,除更有助於醫療照護品質之優化,因有醫師整體性地把關檢驗檢查之使用,可減少病人因接受重複或非必要檢驗檢查所需自行負擔之費用。 3.已針對經轉診至大醫院就醫者,定有較低之負擔比率及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收取上限,藉以鼓勵民眾分級就醫。
急診收取建議
(2則)
1.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建議修正為「醫學中心第三級600元;第四級、第五級1200元,採倍數遞增。」、「區域醫院第三級400元;第四級、第五級800元,採倍數遞增。」 2.急診分級收取不同部分負擔立意良好,但民眾根本不知什麼是級數,一樣會造成民眾會醫療院所爭議糾紛,造成民怨,建議部分負擔統一。
不採納
1.為維護急診急重症照護量能,避免一般門診病人不當利用急診,造成急診壅塞,本次調整同步規劃提高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但為求不影響真正有急診需求者之就醫,爰強化依照傷病緊急程度之檢傷分類級數,訂定不同金額。 2.將由健保署加強宣導本次部分負擔調整理念及急診檢傷分類相關資訊,以利民眾理解。
實務計收建議
(8則)
1.因部分負擔為代收作業,建請健保署評估未執行項目不退費之可行性。 2.應清楚制訂檢驗檢查部分負擔收費及退費相關作業一致的規則。 3.建議由健保署統整後自行收取,不應交由醫療院所代收;或是除低收入戶外乾脆由醫療院所收取全額醫療費用,健保署再退費。 4.因本次異動範圍大(分層級、分是否轉診、分費用級距),資訊處理耗費時間,建議健保署補貼醫院資訊處理費用。 5.請正式公告前提供詳細配套,讓民眾及醫療機構有所依循,以免造成醫院行政成本過高。 6.建議依就醫日判斷採目前方式或新方式之部分負擔金額。 7.在落實開立排程檢查確實申報排檢項目(不計價),並由門診醫師填預檢日期,恐大幅增加門診看診時間,且預檢日不完全與實際執行日同日,若病人未到檢時,之前申報之排檢項目(不計價)之處理未明之確建議說明(略)。 8.民眾於就醫當次即須繳交所有檢驗(查)項目之部分負擔,而未做之檢驗(查)項目,可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進行退費之建議說明(略)
送請健保署參考
醫事服務機構於實務執行上之相關計收建議,均已送請健保署研處,務求實務運作順暢,避免實施後造成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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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衛部保字第1110110368號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案已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方收集意見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經該署於111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報告後,已參酌各界意見重行調整方案提報本部;對於本公告內容仍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三)電話:(02)85906666轉6779(四)傳真:(02)8590604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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