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
發布於 2015-08-03
截止於 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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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漸進式立法」的方式,不更動一男一女之婚姻制度,先承認同性戀者可以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保障其享有「類似於」配偶的權利?
說明:
近來愛爾蘭同性婚姻公投過關,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引發各界關注。有人在臉書(facebook)換上彩虹大頭貼表達支持,有人認為這不過是盲從跟風;有人為北高兩市推動同性伴侶註記拍手叫好,有人認為婚姻一男一女的本質不應更動;有人聽了藝人蔡康永泣訴「我們不是妖怪」的心路歷程為之動容,有人擔心同性婚姻對家庭結構、子女利益及社會秩序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有人認為這些爭辯不只是抽象的理念立場,更是同志們活生生的具體日常,正義已經遲到,婚姻平權刻不容緩;有人認為婚姻制度攸關人民的法律感情及當地風俗習慣,基於身分法的「事實先在性」,其變革仍應考量國情及社會接受度。
世界各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
綜觀世界各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包括對於「婚姻權」、「伴侶權」和「親權」作保障程度不一的規範:
一、「婚姻權」是指同性間與異性間一樣有結婚的權利,並在結婚後享有與異性間的婚姻相同的配偶權利。
二、「伴侶權」是指在婚姻(不更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之定義)之外併行的一套伴侶制度,名稱上可能是「民事伴侶」(civil union)、「家事夥伴」(domestic partner)等,亦即同性戀者二人自主決定共同生活,而在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如登記或公證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後,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法定權利。
三、「親權」則是指在同性伴侶取得婚姻或是伴侶的身分關係之後,在同性配偶或是伴侶間與子女間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以目前的其他國家來說,即便在同性伴侶權益逐漸開放的趨勢之下,由於對於同性家庭是否可以給予以及對於人工生殖技術採用的態度仍有相當大的歧異,同性伴侶的親權至今仍是許多國家爭議性最大的一個伴侶權益(甚至已經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中,例如葡萄牙仍不允許同性戀者收養子女)。
至2015年6月底,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計21國:荷蘭(2001)、比利時(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島(2010)、阿根廷(2010)、丹麥(2012)、巴西(2013)、法國(2013)、烏拉圭(2013)、紐西蘭(2013)、英國(2014,包括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但北愛爾蘭尚無立法計畫)、盧森堡(2015)、斯洛維尼亞(2015)、愛爾蘭(2015)、美國(2015)、芬蘭(2014年12月通過,預定於2017年生效)。這些國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前,對於同性伴侶關係,均先予以全國性或地方性的承認。以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法之英國及法國為例,其同性婚姻之法制化過程,均先制定伴侶制度之法律,經由國內長時間(法國14年、英國10年)之適應,才朝同性婚姻之立法方向努力。
此外,目前僅承認同性伴侶之其他國家略有:德國(2001)、安道爾(2005)、捷克(2006)、瑞士(2007)、澳大利亞(2008)、哥倫比亞(2009)、匈牙利(2009)、厄瓜多(2009)、奧地利(2010)、列支敦斯登(2011)、義大利(2012)、馬爾他(2014)、智利(2015)等13國。
亞洲國家則尚無此類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規範。
邀請您主動參與、促成對話傾聽
法務部的工作,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社會變遷快速,我們制定現代化的法律,以符合民眾的需求;為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我們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國內法化,讓我國的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為回應人民的期待,我們修正一部可以保護弱勢的現代化民法,重新釐清父母子女的關係,建立限定責任的繼承制度,創造全新的物權法制,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有關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所共同關切。法務部作為民法主管機關,就同性伴侶(同性婚姻)涉及民法親屬編部分,自101年8月起積極辦理相關研議事宜,包括進行委託研究、召開多場座談會,並持續傾聽各界意見、關注國外法制發展。
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提到「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作為履行的條件」,如何保障同志權益若不應單純視為一道民意的選擇題,那麼具有審議式民主精神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就絕非贊成與反對之間的多勝少負而已。目前國內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之眾聲紛雜,例如:有認為應就特定事項保障不足之處加以修正即可,而無須制定專法;惟亦有主張有制定專法之必要者,此又區分兩種意見:不更動婚姻定義、漸進式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伴侶權」,或者,承認同性戀者之「婚姻權」、一步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法務部體認,在相關政策及立法推動的過程中,透過讓贊成者與反對者有更多討論及交換意見的空間及機會,進而使社會大眾得以正視並思考同性戀者之處境,真實地看見一群人面對各種難題時所需要的基本保障,也虛心傾聽另一群人對於守護家庭、價值和信仰的堅持,在民主參與程序中彼此說服,應有助於未來法制的發展。
因此,為加強不同立場之理性溝通,促進社會對話,特別藉由此平台之公共討論空間,邀請您現身(聲)說法,主動參與,也歡迎您對相關政策及立法方向提供具體建議,提出您贊成或反對制定「同性伴侶法」的理由為何,並可進一步就下列開放式問題與「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議題發表高見。
Q1:您是否認為同性戀者在現今台灣社會中所受到的對待,在某些方面的權益保障有所不足?應如何改進?有無修法的必要?
Q2:承上,如您認為有修法的必要,因立法時程難以掌握,在「同性伴侶法」完成立法前,您認為在那些領域(例如醫療、報稅、保險等),應先立即提供同性伴侶相關權益保障?
Q3:過去民調顯示,有六成以上民眾認為,同性戀者收養小孩,會影響小孩未來正常的成長。以目前台灣的社會環境,您是否贊成同性戀者收養小孩? 同性戀者之「親權」與子女利益是否必然產生衝突?
機關回應
法務部
2016-08-05
機關回應
關於同性伴侶權益之議題,牽涉層面甚廣,本部為促進不同立場者理性溝通,於104年8月至10月將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相關議題上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蒐集民眾對於此議題之意見,獲致熱烈反應(投票數314499,留言數24842),讓更多社會大眾得以正視此議題之重要性。未來本部仍將持續加強理性溝通,促進社會對話,透過討論對話的累積,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及社會成本,避免激化對立,以制定符合民眾,尤其適合同性伴侶需求之法制。
法務部
2015-08-14
機關回應
一、關於議題的補充說明:
(一)有關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目前所提三項議題,係著重於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之內涵及範圍。其中第一題【您是否贊成以立法方式,給予同性戀者「類似婚姻」或「婚姻」關係,以保障其權利及法律地位?】所謂「類似婚姻」或「婚姻」關係,即指「伴侶權」或「婚姻權」之法制化而言,而分別對應至第二題【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第三題【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三項議題層層遞進,係考量此平台之參與方式,尚無多數選項之單選或複選題型,而以贊成或反對二擇一之議題設定為主,民眾並可就各項議題進行討論對話。
(二)在「伴侶權」或「婚姻權」之選項上,前者係漸進式、不更動婚姻定義,後者則直接打破異性結合才是婚姻的預設,承認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亦即「以婚姻為名」,享有和配偶一樣的權利。至於未來立法政策若採取「婚姻權」之一步到位保障,其法制化之方式,究竟要「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此乃涉及立法政策與技術的考量,但無論採取何者,均同樣是將「婚姻」開放給無分性別、性傾向的「兩人」締結,而目前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中,並不以修正民法或婚姻法為限,例如英國及南非,係採取「制定專法」之方式,保障同性戀者之「婚姻權」。
(三)有關國外法制多採「漸進式」之立法方式,可參考102年12月《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就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國、烏拉圭、紐西蘭、英國等16國,其同性性行為合法化及承認同性戀者「伴侶權」、「婚姻權」、「親權」時序之列表介紹,該報告並指出「觀諸允許同性婚姻的這16個國家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幾乎所有的國家在進展到開放同性婚姻前,都存在有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的相關法制度」(前揭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第22、24-26頁參照)。
(四)有關同性戀者收養小孩議題,因涉及「親權」此一許多國家爭議性最大的伴侶權益,考量此乃未來立法政策若採取「伴侶權」保障下之關鍵問題,故於第二題【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說明中,以開放式問題呈現(不以贊成或反對為問題導向),其中引述之民調係參考102年12月《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前揭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第52-53頁參照),該項民調僅係作為近來台灣社會對於同性戀者權益日漸關注及大環境趨勢變化之對照,俾引發民眾對於同性戀者「親權」與子女利益是否「必然」產生衝突之進一步思考,或進而參考、提出相關實證研究、社會科學報告等資料,作為說服不同立場者贊成/反對同性戀者收養小孩之論據。
二、有關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之議題,以網路民調方式讓民眾參與及討論,是否符合公平性及必要性,容有仁智之見。然而,縱然面對網路民調及網際審議民主的可能限制與挑戰,為了加強不同立場之理性溝通,讓更多社會大眾得以正視此議題之重要性,在民主參與程序中彼此對話、傾聽、理解、尊重、說服,我們仍願意善用此平台之公共討論空間。對於不擅於使用網路的民眾而言,我們瞭解您的困擾與擔憂,但建議您或許可以透過其他親朋好友的協助,在3個月的討論期間內,克服技術上的問題,也可以呼朋引伴,讓更多週遭的網路使用者支持您的意見,相信透過實際行動,您的聲音不會被忽略。
三、法務部的工作,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有關保障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法務部不會迴避應有的責任,謹企盼在相關政策與立法推動的過程中,透過討論對話的累積,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及社會成本,避免激化對立,畢竟,各項法制化的工作,終須經由民主程序的考驗。為了使「具有審議式民主精神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具有操作可能,除了按下贊成與反對之外,我們衷心感謝願意撥冗參與討論的民眾,在這些留言中,我們簡要整理相關正反意見(如後附意見),歡迎您進一步對這些意見提出補充與指正。同時,我們也鄭重呼籲,此一公共討論空間,應以理性尊重為前提,民眾發言請勿謾罵、污辱、攻擊、歧視。
四、對掌握權力的政府部門保持懷疑而非一味信任,是人民權利的真諦。有關所提三項議題之後續處理,以及審議民主與公民參與的具體實踐,法務部會虛心傾聽各界的質疑與批評,並提出具體行動及適時回應,也請您不吝提供各項建議,共同促成法制建設的反省與進步。
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
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漸進式立法」的方式,不更動一男一女之婚姻制度,先承認同性戀者可以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保障其享有「類似於」配偶的權利?說明:近來愛爾蘭同性婚姻公投過關,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引發各界關注。有人在臉書(facebook)換上彩虹大頭貼表達支持,有人認為這不過是盲從跟風;有人為北高兩市推動同性伴侶註記拍手叫好,有人認為婚姻一男一女的本質不應更動;有人聽了藝人蔡康永泣訴「我們不是妖怪」的心路歷程為之動容,有人擔心同性婚姻對家庭結構、子女利益及社會秩序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有人認為這些爭辯不只是抽象的理念立場,更是同志們活生生的具體日常,正義已經遲到,婚姻平權刻不容緩;有人認為婚姻制度攸關人民的法律感情及當地風俗習慣,基於身分法的「事實先在性」,其變革仍應考量國情及社會接受度。世界各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綜觀世界各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包括對於「婚姻權」、「伴侶權」和「親權」作保障程度不一的規範:一、「婚姻權」是指同性間與異性間一樣有結婚的權利,並在結婚後享有與異性間的婚姻相同的配偶權利。二、「伴侶權」是指在婚姻(不更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之定義)之外併行的一套伴侶制度,名稱上可能是「民事伴侶」(civilunion)、「家事夥伴」(domesticpartner)等,亦即同性戀者二人自主決定共同生活,而在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如登記或公證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後,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法定權利。三、「親權」則是指在同性伴侶取得婚姻或是伴侶的身分關係之後,在同性配偶或是伴侶間與子女間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以目前的其他國家來說,即便在同性伴侶權益逐漸開放的趨勢之下,由於對於同性家庭是否可以給予以及對於人工生殖技術採用的態度仍有相當大的歧異,同性伴侶的親權至今仍是許多國家爭議性最大的一個伴侶權益(甚至已經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中,例如葡萄牙仍不允許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至2015年6月底,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計21國:荷蘭(2001)、比利時(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島(2010)、阿根廷(2010)、丹麥(2012)、巴西(2013)、法國(2013)、烏拉圭(2013)、紐西蘭(2013)、英國(2014,包括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但北愛爾蘭尚無立法計畫)、盧森堡(2015)、斯洛維尼亞(2015)、愛爾蘭(2015)、美國(2015)、芬蘭(2014年12月通過,預定於2017年生效)。這些國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前,對於同性伴侶關係,均先予以全國性或地方性的承認。以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法之英國及法國為例,其同性婚姻之法制化過程,均先制定伴侶制度之法律,經由國內長時間(法國14年、英國10年)之適應,才朝同性婚姻之立法方向努力。此外,目前僅承認同性伴侶之其他國家略有:德國(2001)、安道爾(2005)、捷克(2006)、瑞士(2007)、澳大利亞(2008)、哥倫比亞(2009)、匈牙利(2009)、厄瓜多(2009)、奧地利(2010)、列支敦斯登(2011)、義大利(2012)、馬爾他(2014)、智利(2015)等13國。亞洲國家則尚無此類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規範。邀請您主動參與、促成對話傾聽法務部的工作,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社會變遷快速,我們制定現代化的法律,以符合民眾的需求;為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我們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國內法化,讓我國的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為回應人民的期待,我們修正一部可以保護弱勢的現代化民法,重新釐清父母子女的關係,建立限定責任的繼承制度,創造全新的物權法制,以保障人民財產權。有關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所共同關切。法務部作為民法主管機關,就同性伴侶(同性婚姻)涉及民法親屬編部分,自101年8月起積極辦理相關研議事宜,包括進行委託研究、召開多場座談會,並持續傾聽各界意見、關注國外法制發展。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提到「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作為履行的條件」,如何保障同志權益若不應單純視為一道民意的選擇題,那麼具有審議式民主精神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就絕非贊成與反對之間的多勝少負而已。目前國內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之眾聲紛雜,例如:有認為應就特定事項保障不足之處加以修正即可,而無須制定專法;惟亦有主張有制定專法之必要者,此又區分兩種意見:不更動婚姻定義、漸進式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伴侶權」,或者,承認同性戀者之「婚姻權」、一步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法務部體認,在相關政策及立法推動的過程中,透過讓贊成者與反對者有更多討論及交換意見的空間及機會,進而使社會大眾得以正視並思考同性戀者之處境,真實地看見一群人面對各種難題時所需要的基本保障,也虛心傾聽另一群人對於守護家庭、價值和信仰的堅持,在民主參與程序中彼此說服,應有助於未來法制的發展。因此,為加強不同立場之理性溝通,促進社會對話,特別藉由此平台之公共討論空間,邀請您現身(聲)說法,主動參與,也歡迎您對相關政策及立法方向提供具體建議,提出您贊成或反對制定「同性伴侶法」的理由為何,並可進一步就下列開放式問題與「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議題發表高見。Q1:您是否認為同性戀者在現今台灣社會中所受到的對待,在某些方面的權益保障有所不足?應如何改進?有無修法的必要?Q2:承上,如您認為有修法的必要,因立法時程難以掌握,在「同性伴侶法」完成立法前,您認為在那些領域(例如醫療、報稅、保險等),應先立即提供同性伴侶相關權益保障?Q3:過去民調顯示,有六成以上民眾認為,同性戀者收養小孩,會影響小孩未來正常的成長。以目前台灣的社會環境,您是否贊成同性戀者收養小孩?同性戀者之「親權」與子女利益是否必然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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