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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nforcement Rules of Tobacco Hazards Prevention Act"

發布於  2023-02-16  截止於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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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4 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146號

主  旨:預告訂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預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四十六條。

三、「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施行,有儘速就本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範,俾業者、民眾及各主管機關有所遵行,特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2,黃小姐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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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3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300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obacco Hazards Prevention Ac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2nd, March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23-04-07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2年2月16日至2月23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針對4則留言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3月22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395&log=detailLog 。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 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電子菸黑市化

無

我看只會導致電子菸黑市化

另外,是收了加熱菸商多少錢?

一、依總統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違規者,最高處新臺幣5千萬元。

二、基於所有菸品均有害健康,需加強管制,依本法第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法施行日起市面及網路上所見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加熱菸或其使用時必要之載具,皆為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定之禁止產品,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將協同各地方政府,對違法者,依法重罰。

禁止菸品添加物之菸品適用範圍

無

看到禁止菸品的香味料,菸品應該是包含了所有種類的菸,不知道我一直愛抽的煙斗菸絲。裡面是否含有香味料。到時被禁止進口。台灣所有抽煙斗的人都買不到菸斗絲了嗎?香煙才是主要被限制香料的。連少數抽煙斗的人也被影響了。

一、依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衛福部正預告公告禁用之添加物,待預告期結束,將參考預告期間意見,正式公告菸品禁用之添加物,並給予業者緩衝期因應。

二、符合菸品定義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均不得使用上述屆時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 建議類

綠燈-採納/紅燈-不採納/黃燈-部分採納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

情形

說明

加熱菸與電子煙之組合元件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稱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指使用該指定菸品時,必須搭配之裝置。

 

第六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組合元件,指使用類菸品時,有關之周邊裝置或其他產品。

「第三條」加熱菸(指定菸品)的組合元件與「第六條」電子菸、尼古丁袋、尼古丁菸品(類菸品)的組合元件定義不一樣。

 

 

基於本法第3條第1項第3款類菸品之定義,已包含其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無再定義類菸品之組合元件之必要,已於公告版刪除預告版之第六條。

類菸品之周邊裝置定義

第六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組合元件,指使用類菸品時,有關之周邊裝置或其他產品。

本細則第六條所稱之「有關之周邊裝置或其他產品」,並未有針對類菸品做出更具體、明確之定義,請問各下級政府如何遵從?又人民權利如何確保?如何明確區分類菸品與近似類菸品(非類菸品)?

 

基於本法第3條第1項第3款類菸品之定義,已包含其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為避免「周邊裝置或其他產品」之界定衍生困擾,故不另予定義類菸品之組合元件,已於公告版刪除預告版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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